金融中的租赁融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e)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leaser)根据承租人(lessee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supplier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supplycontract),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contractoftenancy),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租赁融资与传统融资的区别:

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

《民法典》中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参考双语例句:

Financialleaserightmeansalessor’srightintangibleasset(otherthananegotiableinstrumentornegotiabledocument)thatistheobjectofaleaseagreementunderwhich,attheendofthelease:(a)thelesseeautomatically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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