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会计准则下,承租人的税会差异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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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星标,不错过当日会计税务新动态在新租赁准则下,如果符合租赁的定义,对承租人而言,除特殊情况外,在会计处理方面不再区分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相关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你都知道吗?快和头条君一起来看看吧!承租人账务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现值)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2、租赁期间:

(1)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营业成本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2)租赁负债确认期间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

贷:租赁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

(3)支付每期租赁费用:

借:租赁负债

贷:银行存款

会计与税法计量上的区别?有区别,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由此可以看出,对于经营租赁的承租人,税法上未引入使用权资产概念,因此仍要在租赁期限内均匀扣除每期租赁费支出,而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

特殊情况

对于短期租赁(不超过12个月,不含资产购买权)和低价值租赁(全新资产价值较低),可以选择简化处理,可以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根据新租赁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一般按照40,元作为是否为低价值的标准。比如:公司租赁一台打印机,市场公允价值约2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虽然租赁期限超过1年,但因为金额较小,可以不采用新租赁准则。来源:上海税务。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还可以添加头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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