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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价值的认定在审理中极为关键。我国法律规定中,凡以物为担保者,实现担保时必须经过合理的清算过程以求得担保财产处置价值的合理性并衡平双方利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单方处置租赁物并依据处置价值自行抵扣损失的行为是否合理,系典型的融资租赁中因实现租赁物担保功能而引起的纠纷。审理法院认为对于租赁物的处置须经过合理的清算过程以确保收回租赁物的余值已经充分合理地在损害赔偿范围中抵扣并树立相应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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