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点音画融资租赁设备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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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目前一项比较普遍的资产购入的方式,融资租赁可解决采购方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提前采购资产的问题,促进了资产的流转和资金的融通,通过课程的学习,加深承租方在购入资产和使用资产的过程中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理解和认识。今天我们梳理了一下企业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的设备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什么是融资租赁?

我国年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对融资租赁服务的定义有了详细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规定的扣除方法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同时,第五十八条也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以上可以看出

不管是增值税相关规定还是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都对融资租赁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处理,不论其法律上的是否属于租赁和最终是否转移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均按照承租人已经取得了租赁资产上的风险和报酬确定,可以将其作为自有资产处理。在增值税方面,对出租人来说要按照销售租赁服务,一般是分期收取租赁费,故按收取的租赁费来开具增值税发票,承租人只能分期抵扣进项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承租人虽然是分期支付租金,但是对租赁资产要按照购入资产来确定计税基础,在使用期内分期计提折旧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4号)规定,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延长至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可能有的困扰

在以上政策的执行中,有的企业可能会有一定困扰,我们公司当期新增的设备有部分是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购入的,能不能适用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呢?我们这里还是要看一下扣除规定的内容,里面是指“新购进”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购进是否包括融资租赁,但是一般意义理解还是按照一次购入考虑,不包括融资租赁。从另一方面理解,如果不采用一次性扣除处理的话,对承租人来说是分期支付租金,同时分期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虽然租金支付和折旧政策可能有差异,但是总体对所得税的影响不大。如果作为新购入资产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那么承租人用少量资金就能产生几倍的所得税扣除金额,对当期的所得税计算影响很大,因此虽然公告中没有明确指出不包括融资租赁,我们还是理解为一次性扣除规定不包括融资租赁。

小结

结合上述税收政策,我们建议企业在实务工作中认真理解融资租赁在不同税种的相关规定,和我们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采取合理合规的处理方法来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尤其是对一些政策没有明示的内容要从基本理解出发来执行,避免由于处理不当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

以上是本期税点音画的全部内容,感谢聆听,下期我们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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