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路第27号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市税务局发布时间:-07-:09
尊敬的金琴云代表:
您在台州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依法明确融资租赁企业在处理动产租赁物残值销售时应适用的税目分类的建议》(路第27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融资租赁企业在处理动产租赁物残值销售的税收问题答复
对于您“应依法明确融资租赁企业在处理动产租赁物残值销售时应适用的税目分类的”的建议应依法明确融资租赁企业在处理动产租赁物残值销售时应适用的税目分类,我们的意见认为对融资租赁企业在处理动产租赁物残值销售,,目前,我们的意见是融资租赁企业在处理动产租赁物残值销售时,在相关税收政策上不是按旧货处置,而是作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
购入时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有形动产处置时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购入时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有形动产处置时可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简易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纳税人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区别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第一条)。
(二)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增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0号)第二条:“自年2月1日,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所称固定资产指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增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项:营改征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征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规定资产。
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自年3月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之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销售旧货、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销售情况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汽车、摩托车、游艇
年8月1日前购进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率征收,也可以放弃减税,依3%征收率征收。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也可以放弃减税,依3%征收率征收。年3月到12月31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年8月1日后购进
按适用税率
其他固定资产
年1月1日之前购进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也可以放弃减税,依3%征收率征收。
年1月1日之后购进
按适用税率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按适用税率
按征收率征收,年3月到12月31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销售旧货(旧货经营企业)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也可以放弃减税,依3%征收率征收。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也可以放弃减税,依3%征收率征收。年3月到12月31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三、对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
(一)融资租赁服务的税法定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对融资租赁服务作了以下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还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担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目前税收政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购税后的余款为销售额。目前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适用税率为1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款为销售额。目前一般纳税人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适用6%税率。对老合同可选择适用政策,试点纳税人根据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实质分析。从融资租赁概念看:1、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即把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2、根据承租人所要求购买;3、设备维修、保养由承租人负责;4、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出租人要提折旧;5、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名义货价”(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6、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包括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从融资性售后回租概念看: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还在承租方;2、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从销售收入的确定看:融资租赁服务的收入涵盖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即已向承租方收取;融资性售后回租的销售收入(不含本金,包括残值),由承租方负担。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表
服务方式
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一般规定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购税后的余款为销售额。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款为销售额。
适用对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
特殊政策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3%税率)
即征即退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跨期合同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值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算方法征收。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6%税率)
即征即退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借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款作为销售额。
或是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款作为销售额。
(三)对于二手车经销行为。二手车经销业务,属销售旧货的行为。对于二手车经销业务,目前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9号)第一、第二条规定: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有关情况
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二手车经纪、汽车销售等。其中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经营模式为先租后买:客户通过“弹个车”APP选择车型下单。大搜车公司完成风控评估后,客户支付首付租金等待提车,首付款约为一成的车辆指导价。大搜车公司购买指定车辆,办理保险完成上牌手续交付给客户。第一年客户需按月支付租金,第二年客户需购买车辆,大搜车公司将车辆过户至客户名下,采取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买断,客户一次性付清尾款;第二种是分期,客户经信用审核后可以三年分期支付尾款。特殊情况,如第二年客户因自身原因暂时无法办理车辆过户,可以继续续租,直至购买车辆办理车辆过户,但续租时间不超过3年。对上述两种经营模式,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都应按规定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联系人:卢沉冲联系-邮编: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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