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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丰律师(ID:WIN-FULL)
原标题
文丰研究
《民法典》视角下的融资租赁
作者
原源
READING导读
一、《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变化概述
(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文变化
(二)《民法典》生效后对现行融资租赁规则的替代
二、虚构租赁物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二)“虚构租赁物”的认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因虚构租赁物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处理
(四)关于租赁物,出租方应注意的事项
三、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公示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五、出租人和承租人能够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况发生变动
六、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约定视为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
一
《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变化概述(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文变化
《合同法》第十四章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一共规定了14条,而《民法典》在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章一共规定了26条,相比《合同法》的条文数量增加了12条,新增的条款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第条关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以及第条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的规定属于新增条款。
(二)《民法典》生效后对现行融资租赁规则的替代
目前融资租赁合同主要适用《合同法》、《物权法》和《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民法典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合同法》和《物权法》将同时废止,《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和《物权法》中和融资租赁相关的规则均将不再适用,但《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并不当然失效,因为司法解释除被新的解释明文规定取代而失效之外,一般的失效方式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文的形式通知失效,所以在没有新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废除决定前,《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仍继续有效,但是如果其中有与《民法典》冲突的内容,则冲突的部分不能再适用。
二
虚构租赁物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交易在本质上是基于租赁物的融资,应当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如果租赁物系虚构而非真实存在,则不足以构成融资租赁交易。在《民法典》之前,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及相关的司法判例,对于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不存在或不能特定化的,通常并没有直接否定其合同效力,而是认定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并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借贷关系)来处理。但《民法典》直接否定了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一条应是源于《民法典》总则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是“通谋虚伪”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二)“虚构租赁物”的认定
《民法典》规定了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突出了“租赁物真实”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重要性,但是,该条规定仍留下问题待进一步解答,即“虚构租赁物”如何认定?
按照通常理解,“虚构”是指“租赁物本身并不存在而虚构出来的”,是双方为了把借款包装成融资租赁,共同虚构了租赁物。但是实际情况可能比想象的复杂,比如,以售后回租业务举例,一种情况是租赁物真实存在,但是双方以远高于租赁物本身价值的金额进行售后回租,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虚构租赁物”?另外一种情况是,租赁物真实存在,但承租人对租赁物并没有处分权,双方仍以该租赁物作为标的签署售后回租合同,是否属于“虚构租赁物”?如果不对“虚构”的内涵和外延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则在实践中可能会对如何认定“虚构租赁物”产生争议。
(三)融资租赁合同因虚构租赁物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处理
合同效力的判断,仅是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一部分,在合同效力被认定为无效后,该等无效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会面临何种裁判、其相应权利在法律上将获得何等救济,是一个必须解决的实务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是直接按照无效的法律后果予以处理(即双方返还),还是按照“通谋虚伪”的规则,根据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予以认定?
如前所述,因虚构租赁物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是“通谋虚伪”具体表现形式,《民法总则》第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融资租赁)无效后,并不直接导致背后所隐藏的真实民事法律行为(借贷行为)也无效,而是要根据其真实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关于租赁物,出租方应注意的事项
1、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前,应对租赁物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避免出现租赁物不特定、租赁物低值高买、租赁物权属不清等问题。
2、通过书面、现场多种手段核查租赁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