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汽车融资租赁要遵守国家关于利率的限制

背‖景‖介‖绍

自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河北省、天津市、广西省、青海省、厦门市、云南省等地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细则纷纷出台。

年11月19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监管细则意见稿共八章49条,分别从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分类处置管理、监督管理与市场自律等内容,加强对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商租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及管理。

重‖点‖关‖注

明确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审查要点。(第八条)。确定租赁物范围为固定资产,并进行部分列举,主要包括: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飞机、汽车、船舶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租赁物。(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中,除一般常见的禁止性业务或活动外,明确禁止融资租赁公司“向在校学生等明显超出偿付能力的客户群体开展大额个人消费类融资租赁业务”。(第十三条)单独对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列举了九项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与承租方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另外,在规范租金及费用管理方面,明确承租方实际承担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以及逾期后收取的赔偿金、违约金等费用不得超过国家关于利率的限制性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依法设立登记,取得国家商务部、税务总局试点资格或者实缴注册资金达到一亿元以上”。(第二十八条)

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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