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消息,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到,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实缴制,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资金来源为出资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
意见稿指出,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同时,意见稿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禁止五方面业务或活动:一是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是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是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是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五是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11月20日。
附公告全文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2号)要求,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nsdfjrjdg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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