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抑或经营租赁?
年放开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租赁业务以后,中国的租赁业务开展了新的一轮的长足发展。租赁业务开展中,“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的字眼随处可见。但是,如果溯本追源,这些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似不是那么的一目了然。
本文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融资租赁,即合同法所规定的融资租赁,与会计意义上的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是不同的,不可混同看待。进而言之,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融资租赁一词时,依据的是法律上的标准,而不是会计意义上的标准。
一、会计上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有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之分。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第2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第4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限制,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上述会计准则已被修改。根据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承租人而言,已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统一按照使用权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第14条)对出租人而言,仍应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划分标准与之前的标准基本一致。
如果说在旧会计准则体系下,依据会计标准认定融资租赁尚有统一的适用余地,即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划分同样地适用于租赁关系的双方——出租人和承租人。那么依据年会计准则,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不再适用这个划分,那么坚持以会计上的标准来看待法律意义上的融资租赁(即认为法律上的融资租赁仅指会计上的融资租赁),那么就会得出比较荒谬的结论:指向出租人时,存在融资租赁,有适用的空间;同样一个法律关系适用于承租人时,却找不到适用对象了,因为已没有融资租赁这个概念了。
二、法律上的融资租赁
年合同法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第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质上,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是融合了三方关系——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的特殊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新型独立合同[1]。
判断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合同,须依据法律的标准来判断。
首先,主体是否合格。
就中国的现行管制政策来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适格主体是银保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体制已发生变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批准的试点租赁企业。
其次,租赁物是否适格[2]。
按照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相比之下,年《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被废止)对租赁物的规定更为详细一些,更具可操作性,“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再者,法律关系是否为融资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3号)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第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3]
就法律关系的方面,主要应依据合同法的界定标准,即涉及三方当事人的特殊合同关系即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按照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起草人的说法,就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suigeneristypeofleasetransaction,不同于其他的bailment等法律关系)。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收取租金。
另外,最高法司法解释确认了售后回租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最高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综合以上所述,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并非会计意义上的融资租赁。
法律意义上的融资租赁主要从法律关系上来确定,是一种新型独立的有名合同。符合此种法律关系界定的租赁交易为融资租赁,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则。“总体来看,《合同法》侧重于从权利义务的设定角度认定融资租赁,会计准则则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