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领域回购合同实务专题报告

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袁雯卿、许建添。

在股权交易、信托业务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等领域,都存在回购交易安排。但是,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回购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

就融资租赁交易领域而言,回购交易安排源于生产厂商类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即由租赁物的厂商或经销商与出租人协商,在承租人发生融资租赁合同违约时,由厂商或经销商买回租赁物的交易安排。厂商或经销商与出租人就买回租赁物的交易条件等问题签署的合同则称为回购合同。

但随着租赁交易形态的丰富,除了就上述厂商或经销商签署的回购合同细化为“见物回购”“不见物回购”外,实务中也出现了售后回租交易中承租人发生租金逾期时,由第三方向出租人买回租赁物,及在经营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拒绝支付租金时,由厂商或经销商向出租人买回租赁物等交易形态。

此外,在司法实践领域,关于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合同的定性、回购合同引发的争议是否需要追加承租人、回购合同引发的争议是否可以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案审理等问题,也越来越多地被出租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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