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正案例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车应注意什

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车应注意什么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个以融资租赁方式购车产生纠纷的二审案件。委托人丁某听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宣传,可以0首付购车,以车养租从事滴滴运营业务,丁某认为非常划算,于是在没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便签署了购车协议,后因分期还款逾期被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一审法院支持了汽车销售公司的请求。

站在汽车销售公司的角度来看,其诉求也属合理,丁某既然签订了合同,认可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其要求支付购车款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但站在购车人丁某的角度来看,却又着实冤枉,交付的车辆非营运车辆,在滴滴平台上派单亦有影响,同时在租赁期间丁某并非车辆的所有权人,在一次大修时丁某发现车辆被抵押了,一审开庭结束后抵押权人开走了案涉车辆。

所幸的是,汽车销售公司的合同虽步步是坑,玩的是文字游戏,但我方仍找到了些许漏洞来主张抗辩。我方主张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并非合同约定的全新车,亦无运营资质;案涉车辆的价款并非是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应扣除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的保险费用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我方和汽车销售公司达成了和解,最终只支付了两万多的车款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本案中,看似丁某占了一个大便宜,毕竟最终以极低的价格拿下了车辆。但实际上,丁某为这个案子花费了时间和心力,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费用时更是寝食难安。

现世面上出现了许多“0首付”的购车方式,听起来实属诱人,不需要首付只需分期还款即可。丁某在签订合同时只知道不需要首付、按期还款,并未详细了解车辆使用权和所有权的问题,购车合同里亦没约定车辆在使用期间不可抵押等,便签下了所谓的购车合同,最终因为收益无法覆盖还款金额卷入了纠纷。融资租赁到底是“陷阱”还是“馅饼”呢?

对于资金暂时短缺的人来说,融资租赁不失为一种减轻资金压力的方式,但一定要明白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即融资租赁与贷款购车的不同之处在于,若是普通的贷款购车,购车人享有车辆的所有权,但购车人在融资租赁期间享有仅是使用权,需所有款项付清之后所有权才会转移给购车人。这又涉及另一法律风险,若公司不配合车辆过户怎么办?同时还要考虑,在使用期间因车辆抵押,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怎么办?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利益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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