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网上热传的《上海车王二手车,有人3天被坑26万》的文章,将车王推上了风口浪尖。当即,车王内部对文章中所述之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于第一时间,通过车王官方进行了简短的情况说明。出于对客户徐某的隐私及形象维护,我处只对客观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未出示相应证据。
然而,徐鑫先生却漠视合同约定,隐瞒违约行为,并在帖子中肆意歪曲事实,诋毁车王。主要体现在:1)将车王融资租赁公司按他的要求出资购买并出租给他的路虎揽胜,描述为他自行购买的自有车辆;2)将他的严重逾期付租行为,描述为其仅逾期3天;3)将他严重逾期付租情况下,车王融资租赁公司依约控制自有车辆的行为,结合他所选盗窃案例,描述为车王盗回所售车辆,并将盗回方式描述为车王复制、自配车辆钥匙,偷偷将车开走;4)将他严重逾期付租情况下,车王融资租赁公司依约不退还保证金,并要求支付租金余款及违约金的行为,描述为车王强买强卖及欺诈;5)将他带人上门闹事情况下,车王融资租赁公司报警后等待警察过程中,安排男性工作人员驻场稳定事态防止矛盾激化的行为,描述为车王与黑社会勾结恐吓消费者;6)使用与融资租赁完全无关的招宝公司理财产品骗局的新闻诋毁车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一己之言无以为信,现应要求,对事情缘由再次进行客观还原,并针对融资租赁客户徐某(微博账号
笨笨笨)所发不实言论进行驳斥举证。1、基本情况
承租人徐先生于年2月向我司申请一笔融资租赁业务用于购买路虎揽胜汽车一辆,承租人选择的融资租赁产品为“超低费率产品”,该产品的特点为手续费在融资租赁初期一次性收取,手续费总额低于其他须按月付息产品的利息总额,后续还款期间不再收取任何利息,每月归还本金即可。合同期满后,且承租人向我司付清租赁车辆总价款的尾款及相关费用后,承租方办理完毕该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所有权归属承租人所有。具体如下:
产品要素
融资额
期限
保证金
手续费
还款计划
产品规定
车价+相关其他费用
1-3年
融资额*30%
融资额*4%*期限
融资额/期限(无利息)
本笔业务实际情况
元
2年
.40元
.24元
.75元
我司于2月29日发放了该笔融资租赁款项,约定次月起每月15日为还款日期,在合同、面签、电话催缴中均予以徐先生明确告知。
(合同扫描件第二页部分内容)
合同内明确表明租金支付日:每期首月15日,支付方式:在整个租赁期限内,乙方(徐某)须于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将所需款项汇入出租人指定账户内,作为向甲方(车王)交付的租金(附2月29日徐先生面签视频)。
2、关于逾期催收情况
该笔业务起租后,自年3月-9月发生连续多次逾期(附逾期记录)。
(局部放大图)
我司电话催收人员分别于年4月18、19日,6月17日,7月18、22、25日,8月18、23、31日,9月10日共10次进行电话催收(附催收录音)。
并通过短信平台每月12日发送还款提醒短信,每月18日以后发送逾期提醒短信(附短信平台发送记录)。
3、关于钥匙及车辆GPS
首先阐明该车辆的所有权问题:所谓融资租赁,通俗而言就是以租代买的一种借贷方式,在承租方支付租赁车辆总价款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车王所有。租赁期满后若租赁人完全履行包括租金支付义务在内的全部义务后,车王将解除抵押登记,并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承租方本人。
并且根据合同约定,租赁车辆期间,车王有权保管一把租赁车辆的钥匙,在租赁车辆交付时,只给予承租人一把钥匙。并在租赁车辆上加装安全控制仪(GPS系统),以在出现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控制车辆,防范履约风险扩大。此事也是客户徐先生一直知晓并在合同中多次确认过的,我处没有更无必要对车辆钥匙进行复制。
(合同扫描件第一页部分内容)
4、关于控制车辆
如上述,车辆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归我处所有。根据合同约定,因徐先生原因超过十五日未交付租金的,我处有权为偿还租金及相关款项之目的控制租赁车辆。徐先生有义务配合,并将车辆及证照交给我处。但鉴于徐先生已连续多次且逾期天数逐月递增,根据还款情况判断该笔业务有资产质量恶化的趋势,我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资产保全。
在控制车辆时,车王的贷后工作人员已向公安局报备,同时,将控制车辆的事由以短信的方式跟徐先生说明,并且收到了徐先生明确知晓后的短信回复。
(控制车辆短信的完整内容截图)
5、关于扣收保证金及保证金抵扣每月租金的使用
车辆融资租赁属于高风险的商业模式,这体现在,由于车辆系由车王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购买,而租赁期间内又完全由消费者自由使用,一旦出现逾期付租、拒绝付租、不当使用车辆或恶意转移车辆等情形,将会给车王融资租赁公司造成极大的商业风险。故《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一定的保证金,作为消费者按期足额付租的担保。
换而言之,此产品为“超低费率”、不征用个人信用额度的借贷产品,古人有云“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但不征信不代表就可以言而无信,同样需要缴纳保证金(融资额的30%)作为担保,在追缴款项无果或根据合同规定(超过十五日未交付租金)的情况下,我处有权不退还租赁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关于保证金抵扣每月租金的事宜,客户在资金紧张或有特殊原因不能还款时,有权向我司提出申请扣除相应保证金以抵扣当月租金,并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我司无权在客户没有申请的情况下擅自挪用保证金。在多次沟通的过程中,徐先生并未提及因何等原因,导致还款逾期现象的频繁出现,而屡屡予以口头许诺拖延还款日期。
6、关于车上物品及收取的“1万元费用”
收取的“1万元费用”:当日徐先生前来我司进行洽谈时交纳的费用为车辆控制费元,违章押金元。
1)车辆控制费用:我司控制车辆产生的相关费用,并不是单纯指必须用到牵引车拖行产生的费用。根据合同第九条第2款第3点的约定:“若因乙方的原因超过十五日未交付租金的,甲方有权为偿还租金及相关款项之目的控制租赁车辆。乙方有义务配合,并将车辆及证照(包括相关备件、通行费缴纳证明、乙方保管的全部钥匙及所有其他相关物品和材料)交给甲方。如果乙方拒绝配合或如果情况需要,甲方控制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按融资租赁金额的15%计算,最低不少于人民币元。”
而在实际车辆控制过程中,不乏有个别承租人以锁车、故意驶离租赁当地避还租金、擅自破坏车上定位设施、拆卸变卖车辆部件,甚至殴打贷后人员的极端手段阻止我司进行合理的财产保全工作。而徐先生并无上述阻挠行为,车辆控制成本较低,故我司收取的控制车辆费用也予以部分减免。
2)违章押金:车辆的使用权归属徐先生,在其使用车辆过程中,可能存在违章未处理的情况。若有,我司将用该笔费用去支付违章费用,若及时处理,押金将退还。
用印及入账问题:两笔费用的收取日期为10月3日晚6点以后,由于处于国定假日期间,我司印章管理员及财务等员工多处于休假状态,当天无法在收据上用印,遂以个人名义提供了收据,但该收据能够证明我司收取了该笔费用,实际上是保障了徐先生的权利。
3)车上物品:按照我司相关规定,车上属于承租人个人的物品将全数归还,无论是否交纳上述费用均会将车上物品归还承租人本人。且为保证车上物品安全,我司将车辆停放在有监控及围栏的专用场地内,10月3日徐先生已取回全部私人物品。徐先生提到的交纳元费用与取回车上物品并无因果关系。
7、所谓的"黑社会陷阱"
我司作为一家经商务部批准,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员工入职有严格的制度与标准,从社会背景、工作背景、个人品质、专业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考察,合格者方能正式入职。我们的贷后管理人员同样经过精挑细选:
魏飞:年生人,曾服役于上海武警部队担任战斗员
徐飞:年生人,曾服役于沈阳军区即现北部军区XX军特战旅
谢春亚:年生人,曾服役于武警河南总队
就是这几位年轻可亲的退伍战士,参加工作步入社会不久,处于最该奋斗的人生起步阶段,却被同样年轻但早已开上路虎的徐先生污蔑为黑社会人员,不仅对我司的声誉造成的影响,不负责的言论对几位光荣的退伍战士也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
以上内容为我司针对融资客户徐某言论内容进行的举证说明,徐先生的不当言论严重损害了车王的名誉,而相关媒体平台亦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草率发布,帮助徐鑫先生的言论快速、广泛传播,个别平台甚至在车王已明确主张侵犯合法权益、要求撤帖的情况下,仍拒不撤帖,并向车王索要不菲的撤帖费。
我司自成立以来,坚守诚信经营,真心待客之道,累计已为多位客户提供了汽车金融服务。希望此次说明能够让大家了解事件的真实面貌,也让大家更加了解车王及融资租赁模式。车王亦将秉持服务宗旨及经营理念,向大家提供更多更好的二手车及更为轻松便捷的金融服务方案。时至今日,我们仍然随时欢迎徐先生前来协商解决,沟通的大门始终为徐先生敞开。
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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