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所有权登记
案例简述:租赁公司与马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及回租合同,约定若合同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则借贷利率为月利率3%。同时该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马某,后双方因租金纠纷发生诉讼。
法院认定:双方未办理租赁物产权转移,没有体现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因此本案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回租合同中关于租金、违约金等费用综合计算高于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应按年利率24%计算。
律师解读:从租赁公司自身出发,认为租赁公司在展业时,如遇诉讼,特别是最初的一批诉讼中,有必要通过专业的律师与法官进行沟通,以免出现首案败诉后,案件扎堆被否认的情形,甚至会进一步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严重影响公司回款及商誉。另一方面,各地法院对融资租赁的认识和理解不一,建议租赁公司在约定诉讼管辖地时,应当提前做好法律检索或咨询律师,为后续的争议解决提前做好准备。
本案详细解读请戳河南郑州中院:车辆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案涉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节选自部分裁判文书,仅作一般参考,具体信息详见案号为()豫01民再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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