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及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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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及其困境

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是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内涵可以解释为融资租赁公司以其租赁资产为基础资产,将此基础资产的未来可获得的现金流提前变现,作为偿付支持,再通过专业管理人的结构化设计进行分级别信用增信后,转换成可用于交易的证券的过程,进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融通需求,这实质上是将适格的、未来现金流稳定但缺乏流动性的租赁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转化成能够在证券金融市场上流通和售卖的资产。

年,远东首期租赁ABS设立,正式拉开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序幕,年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的规定》,年证监会发文确定资产证券化实行备案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效率因此大幅度提升,这也意味着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根据及年度的《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白皮书》,年,企业ABS市场共计发行单产品,其中融资租赁单,发行规模.27亿元:年,企业ABS市场共计发行的单产品中有单融资租赁产品,发行规模已达到.34亿元。

但从资产证券化在融资租赁行业的渗透率来说,根据《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开展资产证券化新模式的融资租赁企业仅占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的1.14%,可见,虽然融资租赁企业新模式几年内在我国呈现出增长式的发展,但渗透率并不可观。

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资产证券化在融资租赁行业渗透率低并不能代表这条新型融资渠道具有局限性,相反其正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它的出现是现阶段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进入瓶颈期的必然趋势,租赁企业面临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短期负债支撑长期资产的发展模式所引发的企业资产错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业务的开展,同时企业运营背后也隐藏着极大的经营风险。

首先,资产证券化模式有助于改善企业资金流动性。不必单一局限于银行贷款融通,将租赁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提前展现,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打开资金周转空间,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

其次,资产证券化模式给予企业资金灵活度,用以拓展新业务的开发。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数量及融资期限受制于基础资产,高资金流通度可以加强企业现金流周转的承受力,缓解短期负债支撑长期资产的错配局面,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新模式运行的优势得以不断体现:

最后,有着资金作为后盾,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将更多的精力专注于业务实力的提升,而非致力于强监管模式下寻找监管漏洞,这有助于企业整体经营风险的防控。

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困局

1.基础资产适格难

融资租赁公司实现资产证券化模式依托的是基础资产,它的质量尤其重要。就目前我国基础资产选择的现状而言,从整体宏观角度来看,融资租赁行业虽有着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但主要的基础资产行业较多聚集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通用机械设备、工业设备等主要领域,广度上总体有限,一旦政策导向变化或是行业自身不景气,基础资产的质量容易下降,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压力也会随之增加,间接导致融资租赁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从地区范围看,若某一行业的基础资产集中于某区域,当该领域出现信用危机时,对现金流也会造成巨大的冲击,换言之,行业和地区集中度与风险性成正比。

从微观角度来看,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及配套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对挂牌条件、融资租赁公司资质,基础资产真实性、入池及转让条件,资产分散等做了规定,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发出向好信号。《指南》仅适用于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挂牌交易,适用区域有限,入池门槛较高,一定程度上阻断了多数中小融资租赁公司的加入,但高门槛的设置具有合理性,这不仅源于基础资产本身所具有的信用风险,还有大部分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内部合规和风险管理能力较为薄弱的因素,承租人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违约事件频发,这导致许多基础资产质量低下、风险度高,无法满足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企业现有的经营风险使其不敢也没有资格进入资产化市场去负荷更高的经营与信用体系风险。现阶段,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走入资产证券化模式难度较大,这也是该模式在我国融资租赁企业中难以全面铺开的重要原因之一。

2.税收政策不明

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过程复杂,环环相扣,多层业务叠加,涉税环节比较多,税收政策也是影响该领域公司发展新模式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筹划是融资租赁业务的优势,相应地,其也容易受到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自年全面推行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率发生变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融资租赁企业也被纳入其中,该领域的售后回租业务被认定为贷款业务,税率从17%变更为6%,而该领域内的直租经营模式被认定为租赁业务,有形动产的税率仍为17%,不动产的税率由5%调整至11%,可见融资租赁行业中不同业务模式下的税率各不同,对于资产证券化这一新领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纳入了部分该领域业务的税收规定,但该通知主要适用的领域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于融资租赁类业务没有明确规定。

在没有明确税收政策引导的情形下,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税收成本不定的风险,例如,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若融资租赁公司选择将基础资产以“真实销售”的方式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管理,那么受托人会设立SPV。根据我国税法,SPV无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仍由融资租赁公司为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照此政策规定,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抵扣,导致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环节中,环环相扣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出现断裂。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在无形中增加,这对该领域一般的中小型企业来说,在本就融通难、融资贵的情形上还要叠加额外的税收负担,并且这种税负是否发生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而证券化产品期限较长,若无明确的税收政策指引,无疑会影响到交易环节中各个主体的成本计算、合同条款安排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领域证券化新模式的发展势头。

3.融资租赁企业风控能力薄弱

在传统的融资租赁业务中,除了宏观调控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融资租赁企业内部风控能力薄弱这一现状也不可忽视,承租人违约或“名为融资实为借贷”的情形较多,租金追讨难、租赁物所有权争议、一物多融、售后回租模式中涉及的承租人无权处分等情形带来的出租人资金链断裂,均说明传统的融资租赁行业本身存在多方面的风险控制不足,一旦租赁资产被选定为基础资产形成资产证券化,还会涉及投资人的利益,故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要求很高。对于中小型融资企业,如何突破风险管控能力的瓶颈,如何通过政策引领,实现更多符合资质标准的中小型融资租赁企业纳入资产证券化过程,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也是铺开融资租赁证券化新模式的关键。

4.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缺位

融资租赁业务证券化新模式下,企业资质级别的认定,以及基础资产质量是否达标的评估都离不开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资质良好且成熟的评级机构能给予租赁企业更强大的投资信心,其在评估基础资产、承租人及出租人资质等方面会出具更专业性的评级结论,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证券发行的利率高低。但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整体上水平不高,无法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和资产价格,不利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例如,证监会年曾组织北京、天津、上海、深圳证监局联合沪深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以及交易商协会对7家证券评级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并在年证券评级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部分证券评级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缺失,违背独立性原则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二是评级质量控制不到位,级别上调缺乏客观依据:三是跟踪评级制度落实不到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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