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最高院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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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批复: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属于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前述批示,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一直争议不断,如今终于尘埃落定。

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利息标准自然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约束,那利息如何计算?以广东省举例: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四点“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总结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现在按LPR计算)的四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虽然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约束,但是利率仍然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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