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官宣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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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7号

(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比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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