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如何避免租赁物合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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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作者

张鹏

READING导读

重视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不仅仅是融资租赁企业的外在监管要求,更是企业现实中防范风险的内在需求。本文立足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选择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性质、效力层面及监管层面对融资租赁物的“合规性”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探讨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的合规边界,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融资租赁(FinancialLas)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者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设备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内,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

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因监管机构的不同被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前者接受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范,后者则由商务部按《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管,两者的经营规则基于不同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银保监会监管后,银保监会于年6月9日正式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体系、监管指标、过渡期等内容,反映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尺度向金融租赁公司“看齐”的态势,其目的在于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强化风险意识,逐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同时,从近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判例来看,已有相当数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其中交易结构的设置包括租赁物的选择成为人民法院判断双方交易真实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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