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行业发展总体保持平稳态势。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家,比上年增加家,同比增长5%。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有序发展,同时也是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制度,同时明确融资租赁物购置、登记、取回、价值管理等其他业务规则。
二是加强监管指标约束:新设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三是厘清监管职责分工:按照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明确银保监会和地方政f的职责分工,并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分级监管和专职监管员制度,完善监管协作机制、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等内容。此外,针对行业“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办法》提出了清理规范要求,指导地方稳妥实施分类处置。
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渠道、租赁物范围及禁止业务:
经营范围体现出要求融资租赁行业回归本源,不得违法涉足金融业务,也不得从事金融租赁的持牌业务,但也相应增加了投资固收类证券的经营范围。
可经营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经营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不可经营业务:(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c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dai款;(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五)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这些设定是融资租赁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既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目标导向和要求,也有利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同时,也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为此,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如在杠杆倍数方面,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z低监管要求”。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及金融租赁信息平台,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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