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1.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丢失,是否可以凭复印件抵扣? 答: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通过平台勾选抵扣。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务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3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开的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月申报的时候还可以按1%申报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规定,自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号)规定:“一、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三、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附件1)。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附件2)。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附件3)。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条件。 四、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附件4),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税务总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 五、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六、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列入《目录》车型资格的企业,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已销售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第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21号)规定:“一、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三、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
1.我企业有一套房产,租出去一部分,怎么交房产税? 答:(1)对于自用房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4号)第1条的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对于出租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90号)第3条、第4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房产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年5月1日起执行。”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1.员工通过单位在预扣预缴环节享受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在年度汇算申报时需新增专项附加扣除,是需要通过单位新增还是可以在手机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由本人直接新增? 答: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直接新增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单位为员工代办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书面确认有模板或者格式要求吗?如果员工分布在全国各地,能不能通过邮件确认或提供扫描件的方式予以确认? 答:可以。书面确认是公司与员工在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凭据。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将有关必要事项予以确认即可。近期税务总局及各省网站发布的《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中,提供了《单位集中代办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确认表(参考表样)》,可供参考。确认材料的提交方式,可由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共同商定。 3.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4号)规定:“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4.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年度汇算,选择预填服务办理申报时,为什么有劳务报酬但相应栏次却显示“0”? 答:大多数人的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比较零散,来源不固定。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清并确认自己的收入,需要点击劳务报酬或稿酬后,通过查询导入并确认本人实际取得的相关收入。 5.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退税成功后是否有提示? 答: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有提示。最终提示状态为“*年*月*日国库处理完成,请 6.员工离职后2年内,企业每月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该所得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申报,那么企业是否需要每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中获得的国债利息等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55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8.哪些情形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请退税? 答: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从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只要纳税人年度内已预缴税额高于年度应纳税额,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纳税人都可以申请退税。常见情形有: (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9.我对自己的收入纳税信息有异议怎么办? 答:您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 如果您确定本人从未取得过记录中的某一项,您可直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就该笔记录发起申诉并进行承诺;申诉后该笔收入将不纳入您年度汇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您取得了该笔收入,仅是对相关金额有异议,请不要通过上述渠道申诉,可联系支付单位请其更正。 10.个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不如实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答: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编造虚假扣除等手段逃避缴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发现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收入、扣除或者缴税信息与我实际情况有出入,我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与您的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如果确实为扣缴义务人申报错误,由其办理更正申报后,您再办理年度汇算; 2.如果您的扣缴义务人已经注销或者无法联系,您可以按照您的实际情况办理年度汇算,但请您务必保存好相关资料,后续税务机关可能会与您联系核实。您也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到相应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 12.我取得的收入支付单位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扣缴义务人在向您支付综合所得时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您应当在年度汇算申报时自行补充申报。 13.发现有单位冒用我身份申报收入该怎么办? 答:您通过网络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发现有单位冒用您的身份申报了收入,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自行删除被冒用的整条预扣预缴记录。删除后,该项收入不纳入年度汇算。 您也可以就冒用身份申报收入情况进行申诉,税务机关将对您的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您反馈核实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您在删除和申诉时,需要就有关情况进行承诺。如果进行虚假删除或申诉导致少缴税款,会影响您的纳税信用,情况严重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4.离职后原公司仍申报我的个人所得税,我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您离职后,原单位仍为您申报个人所得税,您需要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单位为您补发收入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则属于正常情况,无需处理。如果是您未取得收入,而原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您可以删除或申诉这笔申报信息。申诉或删除后,在网络申报时,这笔收入将不会纳入您年度汇算。 15.我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结束后发现申报错误,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已经申请退税并已进入国库办理环节,这时候要等国库办理结束之后再更正;如果您未申请退税或者已经申请但退税流程还在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等环节,您可以先取消退税申请之后更正申报。 16.单位预扣预缴时扣除的捐赠,年度汇算时在个人所得税APP里为什么不显示? 答:需要您在“收入和税前扣除”栏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项下填报详细信息。 17.我提交退税申请后可以作废申报么? 答:在税务机关终审前可以作废申报。如果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需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18.我在手机APP进行申报过程中,误操作修改了部分收入扣除信息,怎么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答:您可以在申报界面右上方选择“重置申报”即可。 19.哪些情形应当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补税? 答: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如果纳税人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且不符合国务院规定豁免汇算义务情形的(综合所得年度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元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常见情形有: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3.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4.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15号)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施行时间。” 第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2号)规定:“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三、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 2.给离职员工发放的离职补偿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员工离职补偿金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离职补偿通常是企业因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员工的补偿,不是对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计入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必须要点击“风险提示服务”按钮? 答:纳税人在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年版)后,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进行的,需要纳税人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等信息,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之前已经完成以上信息报送的,无需重复报送。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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