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收取保证金后,应从何时开始抵扣保证金?以下将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年5月1日,实业公司与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租赁公司交纳万保证金。年2月1日,实业公司逾期未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在催债无效后于年6月1日解除合同。此外,租赁公司于年8月1日提前诉讼。
争议焦点:保证金是否应从承租人违约之日(年2月1日)起抵扣相关费用及欠付租金?
保证金的作用在于为出租人的债权实现提供担保,确保承租人期内按期履约,而非主要用于违约时抵扣租金。在合同解除前,租赁公司有权继续持有全部保证金,享有担保权。实业公司要求自其违约之日抵扣保证金于法无据。
1、实务中,保证金的抵扣规则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保证金抵扣时间的,从其约定。
(2)未约定的,承租人无权要求自其违约之日抵扣保证金。若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自合同解除之日抵扣保证金。
(3)若出租人未解除合同,且起诉之日晚于租赁期间届满之日的,在租赁期间届满之日应抵扣保证金。若出租人未解除合同,且起诉之日早于租赁期间届满之日的,则应结合诉讼请求进行分析。
2、站在租赁公司的角度,建议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的抵扣时间或者具体情形所对应的抵扣时间,如约定合同解除之日、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诉之日、判决生效之日。此外,双方亦可以约定租赁公司享有选择权,可以自主选择保证金抵扣的具体时间。
3、站在承租人的角度,建议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约定自承租人违约之日抵扣保证金,以此减少违约金计算的基数。若未约定时间,承租人可以在逾期后通过书面文本确认保证金抵扣的具体时间,以此掌握主动权。
案例一:
来源:租赁公司与船舶公司、王某、制造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民终94号
法院观点:
对船舶公司、王某原审中关于保证金扣除的计算方式,根据《融资租赁合同》7-2条中约定的以保证金抵扣未清偿租金,抵扣的顺序为从最后一期起向前逐期抵扣,船舶公司不得自行将租赁保证金抵扣其他期租金,故对船舶公司、王某原审中保证金抵扣顺序的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二:
来源:租赁公司与电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民二终字第号
法院观点:
依据年7月2日电子公司与租赁公司达成的《协议书》,双方确认截至年4月22日扣除保证金万元后,电子公司尚欠租赁公司租金、违约金合计.55元。故电子公司支付的万元保证金,应自年4月22日抵付租金,此后违约金的计算应以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租金为基数。一审判决未考虑该《协议书》中关于万元保证金抵扣租金的约定,仍按原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错误,应予纠正。经计算,截至年9月30日电子公司应付的违约金为.56元,此后违约金应以.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顺延计算。
案例三:
来源:生资公司、租赁公司、建设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民四终字第16号
法院观点:
关于保证金抵扣问题。建设公司依据与租赁公司所签《保证金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保证金万元。根据双方的约定,该保证金系为保障《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建设公司义务得以履行,如果建设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租赁公司有权决定该笔应付款项是否从保证金中抵扣,故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公司对已到期租金未予抵扣的做法并不违反双方的约定。在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依法解除、双方权利义务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该笔保证金应用于抵扣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
案例四:
来源:租赁公司与白某、高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皖01民终号
法院观点:
白某的上诉主张为从年5月20日起保证金抵扣拖欠租金,租赁公司主张为自年6月20日起保证金抵扣拖欠租金。本院认为,对保证金的抵扣时间首先应依其约定,在约定不明时,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进行抵扣。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仅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保证金的抵扣方式,并未约定合同解除时保证金的处置。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时,租赁公司收取的保证金应予以返还,此时白某拖欠租赁公司租金,故两者可以相互抵销,抵销时间为合同解除之日,即年9月22日。
案例五:
来源:实业公司诉招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01民终号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保证金的抵扣时间。四名原审被告均认为,应于违约发生时即行抵扣,其于年6月24日开始发生到期未付租金的情形,此时即应开始将保证金抵扣未付款项。租赁公司认为,保证金抵扣时间的选择权在租赁公司,其于年11月7日提起诉讼,故应于此时开始抵扣。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若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发生违约时保证金的抵扣时间有明确约定,则应当尊重商事合同当事人自愿原则,依约抵扣,但《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就此情形下保证金的抵扣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亦未能就此达成一致,鉴此,一审法院将根据保证金的性质作用及公平原则予以认定。首先,保证金的作用在于为出租人的债权实现提供担保,确保承租人期内按期履约,而非主要用于违约时抵扣租金,当租赁期间尚未届满时,租赁公司有权继续持有全部保证金,享有其担保作用,故对实业公司主张不予采信。其次,实业公司于年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初期即已向租赁公司支付保证金,金额达2,万元,且不计利息,若允许租赁公司在合同末期租金日年9月23日之后仍无息占有该笔资金,同时以未经抵扣的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直至超过2年才行抵扣,明显不当加重了实业公司的负担,显失公平,故对租赁公司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保证金应于约定的租期届满开始抵扣,于此时抵扣保证金2,万元后,实业公司尚欠租金9,,.64元、截至年4月28日的违约金1,,.35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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