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与回租的增值税处理分录

前天的增值税会计实务处理,提到了融资租赁的问题,有些读者希望专门讲讲,下面,就讲讲融资租赁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分录。

10、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中,是按“租赁业”纳税,本次试点后,还其融资的业务实质,按贷款业纳税,后果就是,客户不能抵扣进项。

例如,客户将生产线作价万元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按10年租回,每年租金万元,租期结束后,生产线所有权归于客户。

这就是典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形式是“销售+租赁”,但实质是借款1,万元,等额本息每年偿还万元,累计产生利息万元。会计注意,按实质做账。

既然是贷款业务,所以,出租方仅对万元利息纳增值税,贷款本金不存在被征税的可能。按增值税纳税时间的规定,于每次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

合计增值税销项=万÷(1+6%)×6%=22.6万元。

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经营双方而言,都应该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处理为贷款业务。双方比较简单的会计分录如下表:

融入资金方/承租方

融出资金方/出租方

销售设备1,万,客户获得1,万资金

借银行存款1,万

贷长期应付款1,万

借长期应收款1,万

贷银行存款1,万

支付首期租金万,假定其中利息50万,本金90万。注意企业所得税上,只认年均利息40万,企业所得税上税会有差异

借长期应付款90万

贷银行存款90万

借财务费用50万

贷银行存款50万

借银行存款90万

贷长期应付款90万

借银行存款5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销)2.26万

贷投资收益47.74万

以上就是双方正常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直至租期结束。

对承租方而言,设备本身的所有权事实上没有变化,设备折旧也持续提取,会计处理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果该融资租赁公司有资质,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时,可以再扣除本项目产生的借款与发债利息。

例如,本项目对应的可扣除的利息为20万元,则可扣减这20万元利息后再计税。由于试点的相关政策并没有限制为分期扣减,所以可以一次性扣减。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分次扣减。

首期抵扣增值税销项=20万÷(1+6%)×6%=1.13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本期少确认销项1.13万。

此时,融资租赁公司做销项扣减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13万

  贷投资收益    1.13万

对于客户来说,一旦价格谈成,对方是否享受差额纳税,与他们没有任何影响,不再有处理。

11、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

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请我后续关于增值税税负的文章。

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租赁处理。

例: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设备价款1,万元,租期4年,年租金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1元价格销售给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万元。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

长期应收款总额

1,万(1元回购款忽略)

设备原值

1,万

租赁日公允价值

1,万(假定)

总融资收益

1,万÷(1+17%)-1,=万

首年租赁现值收入

万(假定计算的现值)

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

万(利息进项不能抵扣)

累计销项税额

1,÷1.17×17%=万

利息可抵扣税额

÷1.17×17%=15万

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采购设备支付1,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融资租赁资产    1,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万

  贷银行存款          1,万

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借长期其应收款    1,万元

  贷融资租赁资产  1,万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万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万

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在“其它应收款”之上。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首期收款万元,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并向客户开具发票。注意,由于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口径不同(会计按现值),租赁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是正确的。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万

  贷租赁收入    万

借银行存款    万

  贷  长期应收款万

增值税销项=万÷(1+17%)×17%=55万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5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5万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金

税率

增值税

合计

17%

55

优惠政策:融资租赁收入以扣除掉利息后的金额为纳税额,所以: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万÷(1+17%)×17%=15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5万

  贷租赁收入          15万

以上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大家注意一下:融资租赁公司采购设备取得了万元的进项税金,但其第一年的销项只有55万,这得抵四年才抵得干净啊!也就是说,只有这一笔业务的话,三年不纳增值税,大量进项慢慢抵。

多划算啊,是不是?如果你觉得“是”,那么,说明你完全没有弄懂增值税税负原理,吃了亏还以为占了便宜。

巨额的进项税金积压在“应交税费”的借方,显然已经吃亏了。为什么会这样?应该怎么解决?明天我再分析。现在先讲讲,承租方工厂方面会计分录。

工厂取得固定资产后,会计上按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首先,按营改增前的模式,进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处理,相关数据计算见前面的表格:

借固定资产1,万

借未实现融资费用万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金万

  贷长期应付款        1,万

然后,该怎么折旧,就怎么折旧。当然,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存在税会差异。以后有机会再讲企业所得税的汇算调整。

支付租金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租金万、税金55万(发票内容见前面)。

借长期应付款万

贷银行存款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55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金55万

至于结转财务费用,按现值计算,应该按月计算并结转。

借财务费用月度现值

贷未实现融资费用月度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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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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