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30问三

  关于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30问(三)61-90,新三板、私募基金政策大幅调整,给资本市场带来了较大的发展,但在投融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继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30问(二)31-60,今天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是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30问(三)61-90,一起来看!

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30问(三)

  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30问(三)61-90

  

  61.问: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据额在10万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以高利转贷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

  

  答:对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应严格遵照约定用途使用,切勿见利忘法,高利转贷,自葬前程。

  

  62.问:私募股权投资中法律主体风险的特点与控制目的?

  

  答: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市场主体风险的产生和表现型,体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一是风险根源于定位差异。

  

  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参与各方,其自我定位与法律规范定位是存在差异的。投融资各方希冀从投资项目中获得的法律地位,与现行经济法规范赋予的“普通股东”是有很大差别的。

  

  二是风险承担呈现交叉性。

  

  私募方的主体性差,容易受到投资者等因素的介入,给目标公司与经营方以不确定风险因素;而经营方与目标企业的难以相互独立,对于私募方而言,又有失去对企业控制和知情的风险。

  

  针对法律主体复杂化所带来的投资项目中彼此关系的不确定,投融资双方当通常协定风险分散方案。在一系列投融资协议中,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化必须被限制。私募方要求经营方与目标企业形成一个利益高度相关的联系,以此来避免对失去对目标企业本身和企业经营状况的控制。相对而言,经营方更倾向于寻求一个相对独立的私募基金,这样保证投资者得专业和投资动机的纯粹,因此阳光私募和TOT日益受到   

  63.问:公司股权转让时价款支付法律风险?

  

  答: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应十分慎重,在此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转让价格确定中的法律风险。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每股不得低于净资产值。实践中,可以考虑首先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2)支付方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包括支付工具选择中的法律风险;支付期限选择中的法律风险;价款监管中的法律风险---将价款提前提存;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履行能力,并确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

  

  64.问:风险投资中IPO不能的法律风险?

  

  答:风险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风险资本家们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风险投资商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风险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理论上说,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可选择进军我国的主板。但目前而言,风险企业IPO尚存在相当的难度,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

  

  基本防范策略:其一,加大中国风险投资企业在美国纳斯达克、香港创业板等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其二,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己的创业板市场。

  

  65.问:公司间借贷中出借人的风险?

  

  答:出借人有可能丧失担保利益。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将无法获得或获得的担保利益将会大打折扣,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的情况下,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将丧失收回本金的保证。

  

  66.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借款人、出资人资质方面的风险?

  

  答:这方面风险除涉及现行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外,也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比如民法、公司法,包括借款人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缺失,或者没有履行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手续,从而无法符合银行的申请条件等。

  

  1、法律文件缺失有一些是权利凭证的缺失以至从根本上无法确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权利应该是有权利凭证的一旦一些权利凭证缺失或者能够证明权利的既授关系的法律文件缺失会导致无法查证或者无法确立这项权利的归属。

  

  2、我国规定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要履行一些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等手续。有些公司没有履行也会造成无法贷款。

  

  3、出资人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出资人是设定担保的人可以是贷款人,也可以是担保人,但必须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出资人没有国家正式授权文件证明其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肯定会造成金融风险。

  

  67.问:股权融资中,股权结构设置不当存在的风险?

  

  答:公司由于急于夸大规模,在引人投资者时往往会忽略股权转让的比例结构,导致股权比例被逐步稀释,原来的投资人在公司中话语权逐步丧失,致使控制权落空。如果控制权过于分散,往往使公司缺乏最终话语权人,内耗严重,影响发展。同时,企业也更容易遭遇并购威胁,影响企业长期的持续经营。

  

  建议:在增资扩股或引进投资时,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及早防范法律风险,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进行周全的法律策划,以防止企业控制权旁落,甚至落入内耗。

  

  68.问: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答: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可能会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出于非经营目的,如获得贷款后用于炒股、投资等方式牟取利益,采用提供或者使用虚假交易项目、证明文件、物权证明等市场交易事实或者虽然不是虚假事实,但对金融机构隐瞒贷款等使用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会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其次,如果中小企业出于转贷牟利的目的,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十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其行为就将构成高利转贷罪,并被处以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由于贷款诈骗罪不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从理论上说,公司、企业作为单位本身不会引发贷款诈骗罪的风险,但在贷款过程中,其同样可能面临因贷款所引发的其他刑事法律风险,合同诈骗罪就是其中的风险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就将引发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69.问:私募股权投资中权利义务因素产生的风险?

  

  答:(1)私募方优先权的确定。

  

  私募股权投资所利用的工具通常是优先权方式的普通并购,或者采取夹层并购。即使采取的是普通股权的并购,私募方也会提出一系列特殊的权利要求。这种优先股权在设立时往往包括了利润分配优先、IPO补偿优先、退出优先等等,并且指定优先股权与普通股权的转换比例。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律规范中没赋予任何股东“优先股权”。实践中对这种特殊权利如何确认,经常是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各方通过一系列协议予以确认。如何有效确认优先权,并使得所确认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则没有相关机构予以指引。

  

  (2)目标企业的特殊义务履行

  

  对于目标企业及目标且有的经营方而言,与私募方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意味着加重了其义务与责任。相对于普通的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目标企业的大股东和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更重,他们需要为公司的某项经营指标直接负责,需要确保私募方股权的可处分性。这些义务都很有可能会使他们以自己的股权甚至是资产承担责任。

  

  实际上,目标企业在被PE并购其股权,引入融资时,就已经做好了承担相应责任的充分准备。但是对于目标企业及经营方而言,最大担忧莫过于一系列协议约定所带来的额外法律风险。相关协议对其严格履职的约定,远远高于法定义务,因而经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极大增加。

  

  70.问:公司股权继承中面临法律风险?

  

  答: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合性为主,不存在股权继承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兼有股东人格权的属性以及人格权不能被继承的法律性质,因此股权继承的程序及其方法就具有与一般遗产继承不同的特殊性。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的承认或认可。股东个人的经营才能、社会阅历乃至信誉、道德品质等因素,股东之间都是难免会考虑的。

  

  71.问:如何采取合法的形式进行企业间的借贷,从而避免法律风险?

  

  答:(一)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

  

  (二)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三)其他变通方式

  

  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在形式上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从而达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

  

  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称实际借款方)。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护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72.问:私募股权投资中权利义务风险的特点和控制目的?

  

  答: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权利义务界限风险的产生原因和实践表现分析,界限风险的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风险根源于特殊权利要求的合法性和可能性。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双方对于某一方的特殊权利都是认可的,但双对于这些约定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十足把握;另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许多约定构想虽然看似可以极大控制风险,却没有可操作性;

  

  二是权利义务风险的承担者是并购业务双方自身。如果在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私募方所主张的一系列特殊权利无法得到确认和保障,则其投风险骤增;而目标企业经营者如果无法界定其权利界限,则难以保证其在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各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界定中存在的有关风险,双方的控制目的集中在:

  

  首先,确保特殊权利义务约定的合法性;

  

  其次,确保特殊权利义务约定的实践可操作性;

  

  第三,确保特殊权利义务约定实现的可能性。

  

  73.问: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答:1、借贷人的信用风险。如果借款是信用借款,那么事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就显得十分重要;

  

  2、没有担保的风险。为降低风险,委托人最好发放信用贷款,而应采取一定的担保措施。没有担保的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时债权将面临无法清偿的风险。

  

  3、委托指示不清的风险。委托人在委托受托人时务必将委托的事项进行周全和具体的约定,避免贷款无人管理的情况;

  

  4、利益冲突,同一借款人的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和受托人的自营贷款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借款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务清偿的先后可能引起冲突,此处我国立法尚有空白,因此,委托人在委托时,最好先与受托人就可能出现的相关利益冲突做好约定。

  

  74.问:风险投资中清算不能的法律风险?

  

  答:对于失败的风险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风险资本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风险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份投资本金。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包括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类。非破产清算是指因企业营业期满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企业违法被责令关闭解散等情形下的清算;破产清算则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清算。

  

  在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风险在于,由于企业已资不抵债,风险投资方作为股东投入的风险资本也就血本无归;非破产清算的难点在于形成公司僵局后的顺利解决,虽然新的《公司法》在第一百八十三条对此作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操作性的具体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很难得以实施。

  

  基本防范策略:其一,在双方投资协议中约定可供操作的具体清算条款;其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司僵局的司法和经济解决模式。

  

  75.问:公司银行贷款进行抵押担保抵押物的法律限制?

  

  答: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担保。《物权法》第条规定了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76.问:公司期货投资的法律风险?

  

  答:从期货投资业务流程中可以看出,期货交易不是客户之间面对面的交易,它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经纪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操作程序和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和结算。期货投资业务流程表现出直观性、人际性、流程具有严格的流程方向和步骤秩序的特征、流程没有完全封闭的时间界限及隐含着路线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基本特征。经过对企业期货投资流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评估及分析后,得出企业期货投资业务流程面对如下几种重要风险:

  

  (1)期货投资方案未经有效审批。指企业期货投资部门编写的期货投资

  

  方案(期货投资建议、可研报告),未得到经理办公会议、企业内相关部门、专业公司及法律事务部的有效审批的风险。

  

  (2)合作机构选择不当,造成损失。由于期货经纪公司是投资者和交易所之间的纽带,参与期货交易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因此选择一个服务规范、运作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期货经纪公司是十分重要的。

  

  (3)没有按规定的程序与合作机构签订合同的风险。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合作机构签订合同来规避风险。

  

  77.问:公司抵押手续不完备的法律风险?

  

  答:抵押手续不完备将直接影响融资目的的实现,甚至导致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手续不完备在企业贷款抵押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经过批准才能抵押的财产,未经批准,则抵押无效。

  

  2、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因为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一种物权,为了更好地规范抵押法律关系,物权法对于抵押权的生效作了明确的规定。一些特定抵押物的抵押权是要经过抵押登记方能生效的。

  

  因此,对于法律此类的明文规定,企业在申请银行抵押贷款时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切不可明知应为而不为,否则将可能遭致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这里提请企业注意的是,企业在申请银行抵押贷款时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由于抵押登记瑕疵而导致银行抵押权不能实现对企业会造成很多负面的影响,比如企业的资信等级下降,在企业再融资过程中,银行也会根据内部的资信系统中企业的不良记录而拒绝向企业提供贷款。

  

  3、混淆登记与批准的区别。

  

  登记与批准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其目的和功能不同,即使抵押登记与抵押审批是同一部门,也不能将履行抵押登记程序视为抵押已获批准,否则,将导致抵押因未经批准而无效。

  

  这里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在特定抵押物贷款抵押过程中,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免因为混淆程序而造成贷款抵押不能,从而承担贷款不能的法律后果。

  

  4、未经同意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

  

  共有财产的抵押多见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对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无效。

  

  78.问:公司分立时面临的法律风险?

  

  答:公司分立有两种方式:一是新设分立,原公司作为独立主体注销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二是派生分立,原公司法律主体仍保留,另设一个及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必须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

  

  一、首先,需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二、其次,订立分立协议。

  

  三、再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第四,通知债权人。公司分立牵涉公司财产分割,公司应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五、最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79.问:公司抵押抵押物不足值得法律风险?

  

  答: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注意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超值抵押。超值抵押并不是无效,依据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以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有些企业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尽量抬高抵押物价值,而一些中介评估机构不规范的竞争也助长了这一现象。殊不知,“东窗事发”之后,银行与企业对簿公堂,遭受损失的不仅仅是银行一方。

  

  第二,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指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抵押人就同一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但再次抵押的前提是抵押财产的余值大于再次担保的债权,否则,就违背了物权的排他性原则。然而,现实中,有些企业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因而可能导致贷款不能。

  

  80.问:股权转让中公司僵局法律风险?

  

  答:股权流转后,有可能发生因持股比例相对均衡,导致表决权无法形成绝对优势,在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容易出现此种情况,为此,股权的转让应全盘考虑,无论对于出让方还是受让方而言,转让比例的大小,其他股东的持股情况等,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因此,在股权转让后,应选择合适的股权比例。同时应积极面对股权转让后出现的新“人和”问题,应该在股权转让前进行相应的工作,作好“人和”的磨合或其他相关制度的设定,以便减少矛盾,防止出现公司经营的僵局。

  

  81.问: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瑕疵的法律风险?

  

  答: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性决定了出租人不应当承担租赁物质量、数量瑕疵的风险,这在我国《合同法》、相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判例中均得到了确认。如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除本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

  

  但融资租赁出租人在例外情况下仍要对租赁物质量、数量瑕疵负责。所谓例外情况是指租赁物的选择和确定是由出租人作出的,或受到出租人影响而作出的。我国《合同法》第条的后半句规定,如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了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时,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1款也就出租人在例外情况下的租赁物质量、数量瑕疵责任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是基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而作出的。由于出租人在租赁物的选择中行使了确定的权利,其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

  

  82.问: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风险?

  

  答:一、慎重签定合营协议、合同及章程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必须制定合同协议、合同和章程,这些文件是投资者向外经贸部门报批必备的。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投资者在制定合资合同时要特别详细约定出资数额、方式、期限,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二、注意报批程序

  

  投资额不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报批的受理机关不同。

  

  在合营企业合同中,由于外方不了解中国国内法律和行政程序,往往在合资协议、合同公司章程中约定,由合资中方承担公司设立文件的行政报批工作,并且将在限定时间内中方没有完成相应行政报批程序视为中方违约,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注意详细了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慎重签定合营协议、合同及章程,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以及如何报批。

  

  83.问:民间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

  

  答: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理财工作室、甚至个人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但严格从法律角度讲,目前民间私募基金尚未得到完全法律认可,其业务的合法性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私募基金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尤为重要。

  

  1、私募基金主体资格非法或存在瑕疵。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集合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金融机构依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审批,依其经营范围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在此法律规则下,其他个人、机构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则存在法律瑕疵。即民间私募基金其主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旦出现纠纷,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存在较大风险。

  

  2、私募基金与投资者投资协议非法或存在瑕疵。民间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如不少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一行为不排除被司法机关界定为无效,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3、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且信息披露要求远不及公募基金严格。这就不排除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则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

  

  84.问:公司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时的主要法律风险防范?

  

  答:

  

  1、融资的时机选择很重要,选择企业经营状况较优的时期实施,否则会在信用等级、发债审批中遇到障碍或增大不确定性;

  

  2、主承销商的选择对融资恒工与否具有较大影响,应进行慎重决策。

  

  3、发行债券应对宏观金融政策环境和金融机构资金供求状况进行科学分析。

  

  4、融资投向,尽量与政府推动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存在关联,争取政府对发债融资的支持。

  

  85.问: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

  

  答:风险投资机构与风险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风险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风险投资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如以简单的未来股权转让协议替代风险投资协议,以致未能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对于缔约不能的,双方可事先约定缔约成本的承担;如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2条关于缔约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二,对于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法》第43条有原则性的规定,双方可于谈判前具体约定相关的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

  

  其三,对于缔约不当的,可由双方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解决。

  

  86.问:公司新三板上市的法律风险?

  

  答:虽然“新三板”过去带给了它的投资者以较大的财富效应,但对于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新三板并不是他们的“创富板”,而是“风险板”。

  

  首先是“新三板”扩容的风险。个人投资者投资“新三板”是“新三板”扩容的结果。而“新三板”一旦扩容,那么,扩容后的“新三板”就不再是扩容前的“新三板”了。扩容前的“新三板”基本上是一个“示范板”,挂牌公司都是比较优秀的,其中近半数公司基本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投资者投资扩容前的“新三板”风险相对较小。但经过扩容后,“新三板”公司鱼龙混杂,绝大多数公司难以上市,不少公司甚至随时都会倒闭。投资扩容后的“新三板”,投资者的风险要大得多。

  

  其次是公司上不了市的风险。“新三板”对于投资者最大的诱惑莫过于股票转板上市。但对于扩容后的“新三板”来说,投资者要捕捉到可以成功转板的公司困难将会大得多。根据推算,未来将有上万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届时“新三板”将成为名符其实的“垃圾板”,在垃圾里淘金,这不是一般的投资者能够做到的。

  

  其三是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新三板”公司原本就是非上市公司,其管理并不规范,信息不对称,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有利好消息,知情人提前买进,有利空消息,知情者提前卖出。作为散户来说,始终都是受害者。

  

  87.问:企业介入政府主导的项目融资,有特定的风险?

  

  答:1、政府继续项目报批时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项目立项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具有满足项目所需的土地指标等;

  

  2、政府关于项目实施是否形成了正式的决策文件,不能以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承诺代替正式的决策依据。

  

  3、防范政府主要负责人职务变更造成的项目搁置和邀约风险。

  

  4、在某些政府承诺未来回购的项目中,融资方应对政府融资能力,债务规模限制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

  

  5、应确保政府履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地方关系的职责,防范来自部分政府部行使职权和全体争议的项目危险。

  

  88.问: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

  

  答:(1)优先购买权取得中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外,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也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也应保障这种权利的行使。

  

  (2)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如果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按照法律规定,需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这样可以达到充分保证股东权利的作用。

  

  (3)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法律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问题予以限制,包括转让的对象、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的,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89.问: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

  

  答:1、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带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2、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

  

  90.问:风险投资中尽职调查不实及法律意见书失误的法律风险?

  

  答:这一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风险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防范策略:其一,建立各方基本的诚信基础与工作机制,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如实出具相关真实法律文件,协助进行调查;其二,严格按照科学的操作规程进行尽职调查,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其三,法律意见书中如实陈述和理性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明确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基础及制定科学的免责条款。

  

  以上是对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30问(三)60-90的相关介绍。该系列为问,目前已接近尾声,后续会跟大家分享余下的10个问答,尽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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