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上海新规强化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监

近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沪金规〔〕1号文《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上海三类机构经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风险。重点要求包括以下五大类17项:

一、强化经营管理

(一)切实发挥普惠金融作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未经批准/备案/准予试点,不得开展其他金融业务。

(三)确保注册资本按规及时实缴到位。(无规定则6个月内)

(四)完善公司章程,健全公司治理。

(五)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内控制度、程序和方法。

(六)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风控、合规稽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租赁、保理、典当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5年以上。

(七)审慎把控单一客户及其关联方业务比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

(八)开业,除按规办理权属(含相关附属权利)登记外,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需及时在人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典当行所收当物需及时上传公安部门典当协查系统。

(九)新设机构应在注册地设立实际经营场所;已设机构至少在上海设立实际经营场所,并应逐步实现在注册地设立实际经营场所。

二、加强信息报送

(十)应严格按监管要求开展信息报送。

(十一)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应于24小时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主管部门报告。

(十二)发生上市、发行债券、大额罚款等事项,原则应5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主管部门报告。

三、严守风险底线

(十三)严守风险底线,明确13条红线:

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放贷(典当行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受托放贷、受托投资理财等金融相关业务;

不得通过非持牌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如不得通过P2P等互金平台、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基金等,以债权/收益权转让、资管计划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融资;

不得违规使用非合规渠道资金,不得自行或通过股东及关联方非法集资;

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

不得资产规模或贷款余额的限制性规定,其中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典当行银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不得以“手机回租”等名义通过APP等互联网渠道违规开展“现金贷”“校园贷”等业务;

不得超过法律或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

不得采取不法手段进行账款催收;

不得通过虚假做账开展账外经营,不得隐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不得虚报、瞒报或不予报送相关经营信息、重大事项;

不得出租、出借典当等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直接或变相将企业交由第三方机构实际经营;

不得拒绝或阻碍市、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

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的活动。

四、探索分类监管

(十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主管部门探索实施分类监管。

(十五)三类机构违法违规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区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措施。

五、强化行业自律及外部监督

(十六)市租赁行业协会、市商业保理同业公会、典当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及有关业务标准。

(十七)鼓励会所、律所、信评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协助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开展监管。(整理:金融监管研究院)

以下为新规全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文   号:沪金规〔〕1号

颁布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05-23

生效日期:-06-22

根据《公司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68号),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以下简称三类机构)相关行业监管制度,银保监会、商务部关于做好三类机构职责转隶及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年版)》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三类机构经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服务实体经济,强化经营管理

(一)本市三类机构应当立足自身业务定位,围绕客户需求创新业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切实发挥普惠金融作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本市三类机构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制度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或备案、准予试点)不得开展其他金融业务。

本市三类机构应当在完成设立登记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文件、试点资质)后6个月内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相关业务,并保持持续经营,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开业后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三)本市三类机构应当确保注册资本根据相关行业监管制度及时实缴到位。相关行业监管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在设立后6个月内将部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以保障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相关业务;其余注册资本也应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及时实缴到位。

(四)本市三类机构应当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以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并应当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做出制度安排,切实保障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五)本市三类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的项目评审、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等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切实形成对各类主要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和过程。

(六)本市三类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及培养教育,着力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鉴定、评估等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职务的人员应当信用良好;担任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风险控制、合规稽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熟悉经济金融工作,从事融资租赁(租赁)、保理、典当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七)本市三类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客户的管理,审慎把控单一客户及其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要求。

(八)本市三类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权属(含相关附属权利)登记外,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需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将有关权属状态予以公示;典当行所收当物需及时上传公安部门典当协查系统。

(九)本市新设立的三类机构应当在注册地设立实际经营场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至少应当在注册地所在区设立实际经营场所,下同);本市已经设立的三类机构至少应在本市设立实际经营场所,并应逐步实现在注册地设立实际经营场所。

二、加强信息报送,报告重大事项

(十)本市三类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开展信息报送:

1.应当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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