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下的税目之一,年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这次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务虽然仍属于现代服务业,但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却在税务上不再属于“现代服务业”税目,而属于金融服务业中的贷款服务。那么,这次“营改增”到底会对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产生什么影响呢?带着这个疑问,中国汽车金融实验室研究员对汽车融资租赁企业进行了走访。
汽车回租赁业务影响较大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分成直租和回租两种。直租,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汽车使用方(承租方)的要求采购汽车,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卖方)将购买汽车的增值税发票开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汽车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并收取租赁费。回租,则是承租方将从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卖方)购买的汽车以融资为目的将汽车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出租方)后,又签订租赁协议将该项资产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回。
36号文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在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指出,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此,业界人士认为,营改增后,直租和回租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征税,从直租角度看,影响不大,会比较平稳的过渡;对回租来说,税率从17%降至6%,降了11个百分点,这是比较有利的一面,但是,由于回租业务被划为贷款业务,承租人无法再去抵扣进项税,会造成承租人成本提升,导致回租业务量减少。那么,实际情况真的如此吗?
“营改增以后,新的税务政策,对原传统的直租赁业务(如机器设备的直租赁)没有太大影响。但针对车辆类融资租赁而言,影响巨大。根据我国目前车辆的上牌政策,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做车辆业务时,上的都是客户的牌照再办理抵押,因此,经销商的销售发票都是开给客户,融资租赁公司无法拿到进项税。因此,车辆类融资租赁公司原来的合同既有回租合同,又有类直租合同,在新的税收政策下,只要上牌是客户牌照的,都必须改为回租赁合同,否则将会按照全额17%缴纳增值税。对于原来上融资租赁公司牌照的直租赁业务模式一般按照直租赁要求开票缴税。我司的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因全部上的是客户牌照,已经将业务合同全部更改为回租赁合同,从而可以按照差额6%缴税。”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左楠如是说。据介绍,预计全年业务量中,回租赁占比在90%以上。
据悉,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目前售后回租业务占比90%(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回租业务都是消费场景购车的回租,并不是客户已有车辆的售后回租融资),对于这次“营改增”的影响,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CEO韩勇表示总体是利好。他说,“年5月营改增后,根据36号文,售后回租增值税率降低至6%,这对企业来说税负大幅降低,这是利好;直租依然是17%税率,但可以享受不超过3%的即征即退。总体对HPL先锋太盟来说,本次营改增公司税负降低,企业有了更多利润,我们将预留部分利润加大投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务。”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则表示目前基本为售后回租模式,直租业务模式正在尝试推广中。
融资租赁产品丰富性将受影响
作为全球汽车消费大国,汽车融资租赁的发展对于推动我国汽车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个人购车贷款大多依靠银行贷款、信用卡分期和汽车金融公司分期这几种形式,金融方案较少;汽车融资租赁产品的出现,可为客户定制更加个性化的金融分期方案,满足汽车消费市场所需。近一两年来,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竞争力,融资租赁公司更是推出丰富的产品配套服务。
然而,36号文对比现行政策,可享受差额纳税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其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其销售额的扣除项中不再包括“服务和保险费、安装费”,而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享受差额纳税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其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差额纳税的扣除项不变。
对此,韩勇称,“营改增前,租金计价可以包含裸车、购置税、服务费、部分精品,租赁范围较广。营改增后,只能对车价进行抵扣,融资租赁的产品丰富性将受到一定影响。”他同时表示,先锋太盟将在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方面持续改善,争取弥补这些不利影响。
汽车融资租赁市场亟待完善相关配套法规
中国汽车融资租赁,市场是先行的,这就难免导致相关政策和国家一些操作方法的相对滞后。因此,汽车融资租赁市场亟需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与完善,如,对于个人消费者来说,个人所得税的抵扣相信可以激起个人消费者对融资租赁产品需求。
“目前,关于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的政策利好主要有:(1)新的营改增政策,有利于回租和直租业务。主要因为新政策进一步明确、规范了直租赁的缴税规则,明确了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的税负水平。对于不动产租赁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发展;(2)本次营改增,明确将回租赁业务税率由17%降低为6%,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并将类金融企业税负水平一致化,解决了税负不平等问题,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是一个利好。《指导意见》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能转移、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加快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将起到极大推动作用;(4)允许符合要求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加入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大大推进了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信用情况的审核力度,并以贷款卡和个人征信为违约客户做逾期记录,推动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左楠向中国汽车金融实验室研究员介绍道。
当然,“我们希望继续出台更多利好的政策法规,比如:(1)明确融资租赁车辆,抵押权与车辆所有权归属融资租赁公司;(2)对于出口融资租赁,在国内人民币购买租赁物,租赁物运出国外后给承租人使用,在国外以外币收入作为租金时,外币租金的收汇政策能够明确,并在外管局和人民银行间有协调机制;(3)希望将所有融资租赁类公司都能申请加入人民银行授信系统,可以考虑融资租赁公司分级审批,根据不同的级别,人民银行给予不同的权限;(4)放开新三板对融资租赁类公司的政策限制,指定相应门槛要求与政策法规,允许符合要求的融资租赁公司尽快完成新三板上市。”左楠补充说道。
韩勇则表示,“第一是特别希望监管部门规范监管要求:目前行业内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太多,为了获得业务,部分公司不断挑战风控底线,黑名单客户也操作;部分公司还提供“首付贷”,带来巨大的风险。第二、希望二手车限迁政策、归户税费方面有关部门也能出台具体的法规政策。”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分割线过后,请看《36号文融资租赁业“营改增”》
36号文融资租赁业“营改增”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文件将融资租赁服务区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按照17%和11%税率进行征税;在性质方面,又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定性为金融业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另外“超3即征即退”政策仅适用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相关政策如下:
税率及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定义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销售额
对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规定如下: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规定如下: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对往期业务销售额的规定如下:
(3)试点纳税人根据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适用上述规定的条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须达1.7亿元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即征即退政策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须达1.7亿元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实际税负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CFL30)成立于年12月5日,是由约30位中国融资租赁行业顶级高管、专家自发组织成立的民间智库。
本智库宗旨:超脱现有的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相对分割的行业格局,搭建一个全行业交流和研究平台,推动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