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版丨法释27号批复后,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7号,以下简称“法释〔〕27号批复”)明确:“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利率问题不适用法释〔〕27号批复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利率上限究竟应为24%还是4倍LPR问题,似乎并未解决。

关于上述问题,近日老新律师已发表《融资租赁合同利率等上限适用4倍LPR,还是24%?——基于法释[]27号批复的再讨论》(点击可跳转原文)进行讨论。本文为关于上述问题同步制作的PPT,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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