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震惊中石油融资租赁成立35天,被

  中石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00年6月3日在南京建邺区成立,成立35天即00年7月9日被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按照中石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之前向企鹅??投诉所称,该公司为建邺区人民政府牵头引进企业,该公司设立时的新闻资讯也印证了这个说法。当时也为企业设立周到服务提供了个性化服务,该公司的境外股东当时仅有商业登记证和周年报,没有全套律师公证认证文件,承诺随后补交。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挺有意思的,是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可以看出也很精明果断,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再说,股东是否真假,需要调查落实,也在等金融局的结果吧,市场监督管理局只管工商登记注册,现在不是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变更都要金融局批准或同意备案吗?如果金融局查证中方股东有假,估计要撤销《批准证书》或《备案证书》或《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许可证》(具体是什么没有见到文件),然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了吧?

  这件事,对于地方金管局是一个极大的教训和警示,全国各地都应引以为戒,权力的背后是责任,你要批准或备案,那就毫无疑问是谁负责批准或备案,谁负责实质审查并承担责任。

  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变更缺乏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准入门槛的现状下,千万不能个性监管随心所欲的采取监管措施,这本身是有巨大风险的。如果监管思路是更严苛更严格,在当地人大没有出台地方法规的情况下,最保险最容易操作执行的办法就是比照商务部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要求和审批指引,在此基础上比原审批制时的相关规定更严格门槛更高,然后现在的监管部门就可以搞出来自己的内部掌握或公开的准入门槛或规范要求,当然也要符合银保监会的监管办法,如果这样,是不容易在审批或备案工作中出现失误的。

  就拿中石油融资租赁来说,按照融资租赁公司审批制设立时对中方股东的要求,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国资管理部门的批文、董事会决议、合资合同、合资章程、可研报告等是最起码并必须提供原件的,而且国资管理部门的批文是在网站可以查到的,批文上就有   地方监管部门首秀失利,需要引以为戒,当然监管也不是万能的,但只要把依法合规监管作为底线和红线,就可以做到尽职免责,也容易被社会公众接受和理解。

进入01年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里已经没有了中石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企查查查询显示该企业已被撤销!

一、公司撤销

1、因申请人的过错而撤销登记的,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不包括撤销登记。但是《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行政处罚的种类仅局限于上述列举的几种。《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也将撤销登记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一样,作为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是一种较重的法律责任。

、因行政机关过错而撤销登记的,属于行政处理。

商事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撤销登记是撤销行政许可的一种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过错而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这种撤销是行政机关的纠错措施,属于行政处理。

3、两种撤销登记制度比较。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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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联系人:李鑫--(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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