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案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其他付款义务的,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或要求解除合同,但不能同时主张上述两项请求。

一案情简介

  年7月10日,出租方创富公司与承租方利达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利达公司向创富公司融资租入一台柳工牌装载机,租赁总租金为元,利达公司需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首期款(含手续费)元,余款元由利达公司分18期支付,即从年8月13日至年2月13日,每月12日前支付每期租金元。合同签订后,利达公司按约支付了首期款和前5期的租金,但从年1月13日起利达公司即停止支付租金,截至10月18日拖欠到期租金共计.7元,创富公司经多次催讨均未果。

  年10月18日,创富公司向广仲提起仲裁,请求:(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2)利达公司返还《融资租赁合同》的项下设备;(3)利达公司向创富公司支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元;(4)利达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利达公司答辩称:其同意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和返还设备,但不同意支付未到期的租金,认为该费用并非实际发生,若由其承担有失公平。

  创富公司则表示:《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如果利达公司拖欠租金且经催促仍不支付的,其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利达公司支付未到期的租金,应尊重双方的合同约定。

  庭审中,仲裁庭向创富公司释明:请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和解除合同只能择一行使。

  创富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和返还合同项下设备。

二裁决结果

  仲裁庭最终裁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利达公司返还合同项下设备并向创富公司支付租金(按每月元的标准,自年1月13日计至利达公司返还设备之日止),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今日说案

  1.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出租人的救济方式。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较长,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实务中承租人往往因经营收益的问题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我国《合同法》第条也规定了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欠付租金达两期以上或数额达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出租人只能在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租金及解除合同中择一行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条的规定作出选择。进一步分析,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的租金实质上是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只是要求租金加速到期;若出租人同时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实质上是终止了合同的履行,两个请求权存在相互排斥的情形,而且出租人也等于获取了双重利益,承租人受到双重损失,利益保护显然失衡。

  3.出租人若选择租金加速到期,而承租人仍不履行该义务的,出租人可另行提出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的请求。本案中,经过仲裁庭的释明,出租人选择了解除合同的救济方式,但司法实践中,出租人更偏向选择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鉴于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在承租人未能履行支付全部租金的义务时,《解释》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出租人可再行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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