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化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融资租赁债权资产

非金融企业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

一、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1.人民银行法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现行有效/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04.09发布/.04.15实施)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及《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修订)(现行有效/.10.09发布/.10.09实施)(年7月6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及《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已被修改/.12.12发布/.12.12实施)

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4号/.08.03发布/.08.03实施)

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规范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市协发〔〕6号/.01.05发布/.01.05实施)

7.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现行有效/清算所公告〔〕9号/.08.08发布/.08.08实施)

8.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告()(现行有效/协会公告〔〕32号/.12.08发布/.12.18实施)

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修订)(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号/.05.14发布/.10.01实施)

10.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2号/.04.15发布/.04.15实施)

1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稿)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市协发〔〕号/.12.27发布/.12.27实施)

1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稿)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5号/.12.27发布/.07.01实施)

1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2号/.08.06发布/.10.01实施)

1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10号/.09.01发布/.09.01实施)

1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修订)(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1号/.08.01发布/.08.01实施)

16.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4号/.06.18发布/.10.01实施)

17.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已被修改/银发〔〕95号/.03.29发布/.03.29实施;四、“《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95号)第三条第三项”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2号——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文件删除)

18.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号,二○一三年一月八日)(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1月8日起施行)

(二)注册类文件依据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层分类管理细则》、《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市协发〔〕号/.09.28发布/.09.28实施)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3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层分类管理细则》、《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3号/.09.28发布/.09.28实施)

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业务问答(现行有效/.09.25发布/.09.25实施)

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实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市协发〔〕77号/.06.30发布/.07.01实施)

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版)》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6号/.06.30发布/.07.01实施)

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市协发〔〕43号/.04.16发布/.07.01实施)

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布实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市协发〔〕42号/.04.16发布/.07.01实施)

8.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版)》《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协议(版)》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6号/.04.16发布/.07.01实施)

9.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版)》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5号/.04.16发布/.04.16实施)

10.关于公布实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市协发〔〕42号/.04.16发布/.07.01实施)

1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版)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0号/.04.12发布/.04.12实施)

1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号——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升级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号/.01.31发布/.02.07实施)

13.关于发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版)》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6号/.12.31发布/.12.31实施)

1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3号——关于发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版)》和《年度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名单》的公告(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3号/.12.14发布/.12.14实施)

1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4号——关于发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和“年度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名单”的公告(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4号/.11.26发布/.11.26实施)

16.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的公告(/12/04)

1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布实施《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层分类管理细则》、《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市协发〔〕号/.09.28发布/.09.28实施)

18.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3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层分类管理细则》、《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3号/.09.28发布/.09.28实施)

19.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版)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3号/.06.12发布/.06.12实施)

20.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投资人保护条款示范文本》(版)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9号/.04.10发布/.06.01实施)

2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6号——关于发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版)》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6号/.12.31发布/.12.31实施)

2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4号——关于发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和“年度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名单”的公告(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4号/.11.26发布/.11.26实施)

23.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7号/.02.20发布/.02.20实施)

2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3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3号/.04.06发布/.04.06实施)

2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2号/.04.15发布/.04.15实施)

26.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4号/.02.19发布/.02.19实施)

2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年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年版)》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5号/.09.02发布/.09.02实施)

2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11/19)

29.《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12号/.10.28发布/.10.28实施)

30.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2号/.04.15发布/.04.15实施)

3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0号——关于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0号/.11.16发布/.11.16实施)

3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及《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修订)(现行有效/.10.09发布/.10.09实施)

3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4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公告(修订)(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4号/.09.01发布/.11.01实施)

3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8号——关于公布《第四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名单》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8号/.02.21发布/.02.21实施)

3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7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的公告(修订)(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7号/.02.20发布/.02.20实施)

3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及《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已被修改/.12.12发布/.12.12实施)

3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4号——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修订)(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4号/.02.19发布/.02.19实施)

3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修订)(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3号/.08.22发布/.08.22实施)

39.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6号——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上线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6号/.09.03发布/.09.03实施)

40.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2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2号/.08.01发布/.09.01实施)

4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修订)(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7号/.04.29发布/.04.29实施)

4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6号/.04.29发布/.04.29实施)

4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4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名单(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4号/.04.06发布/.04.06实施)

4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3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管理办法(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3号/.04.06发布/.04.06实施)

4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4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专家名单(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4号/.03.05发布/.03.05实施)

4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修订)(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2号/.03.05发布/.03.05实施)

4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年第3号/.03.05发布/.03.05实施)

48.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9号——关于支持非金融企业(公司)使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系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公告(现行有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9号/.10.08发布/.10.08实施)

49.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4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注册委员会委员名单(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4号/.04.15发布/.04.15实施)

50.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2号/.04.15发布/.04.15实施)

(三)发行类文件政策依据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市协发〔〕号/.11.13发布/.11.13实施)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债务融资工具增发信息披露表》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2号/.09.25发布/.09.25实施)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4号/.06.12发布/.06.12实施)

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年24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年24号/.09.30发布/.09.30实施)

5.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失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8号/.05.30发布/.05.30实施)

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3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标准分销协议文本》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3号/.09.01发布/.10.01实施)

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5号--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年版)》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年版)》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5号/.09.02发布/.09.02实施)

8.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7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版)(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7号/.04.22发布/.04.22实施)

9.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公告[]第1号(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指引(试行))(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10.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失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8号/.05.30发布/.05.30实施)

(四)信息披露政策文件依据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告()(现行有效/协会公告〔〕32号/.12.08发布/.12.18实施)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及《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信息披露表》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3号/.06.06发布/.06.06实施)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9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信息披露表格》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财务信息披露表格》(年修订版)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9号/.04.28发布/.05.01实施)

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0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0号/.07.18发布/.10.01实施)

5.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操作规程(现行有效/清算所公告〔〕4号/.05.10发布/.05.10实施)

6.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修订)(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号/.05.14发布/.10.01实施)

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18号——关于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18号/.12.29发布/.12.29实施)

8.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7号——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7号/.08.01实施)

9.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披露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情况的公告(现行有效/中汇交公告〔〕53号/.09.12发布/.09.12实施)

10.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现行有效/中汇交发〔〕号/.09.16发布/.09.16实施)

(五)承销政策文件依据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4号——关于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4号/.01.18发布/.01.18实施)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0号——关于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0号/.11.27发布/.11.27实施)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暂停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9号/.07.24发布/.07.24实施)

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号——关于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号/.09.02发布/.09.02实施)

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8号——关于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8号/.08.21发布/.08.21实施)

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5号——关于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5号/.02.22发布/.02.22实施)

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1号——关于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1号/.12.06发布/.12.06实施)

8.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7号——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7号/.11.01发布/.11.01实施)

9.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6号——关于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6号/.10.31发布/.10.31实施)

10.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5号——关于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5号/.10.23发布/.10.23实施)

1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9号——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9号/.03.27发布/.03.27实施)

1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号——关于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号/.01.30发布/.01.30实施)

1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1号——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1号/.11.22发布/.11.22实施)

1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8号——关于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8号/.10.27发布/.10.27实施)

1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6号——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6号/.06.21发布/.06.21实施)

1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现行有效/.06.09发布/.06.09实施)

1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举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业务(承销实务)培训班(第四十五期)的通知(现行有效/.10.30发布/.10.30实施)

18.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3号——关于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3号/.05.18发布/.05.18实施)

19.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6号——关于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6号/.03.02发布/.03.02实施)

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现行有效/银发〔〕号/.11.24发布/.11.24实施)

2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7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版)(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7号/.04.22发布/.04.22实施)

2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号——关于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号/.01.12发布/.01.12实施)

2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号——关于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号/.01.12发布/.01.12实施)

2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号——关于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号/.03.10发布/.03.10实施)

2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修订)(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号/.03.04发布/.03.04实施)

2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号—关于启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试点工作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号/.11.18发布/.11.18实施)

2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3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标准分销协议文本》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3号/.09.01发布/.10.01实施)

28.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5号--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年版)》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年版)》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5号/.09.02发布/.09.02实施)

29.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9号—关于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9号/.11.28发布/.11.28实施)

30.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8号—关于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化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8号/.11.05发布/.11.05实施)

3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5号--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年版)》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年版)》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5号/.09.02发布/.09.02实施)

3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9号—关于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9号/.11.28发布/.11.28实施)

3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8号—关于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化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8号/.11.05发布/.11.05实施)

3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年第1号/.04.08发布/.04.08实施)

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银监发〔〕91号/.12.26发布/.12.26实施)

36.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失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5号/.04.06发布/.04.06实施)

3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12号/.10.28发布/.10.28实施)

(六)自律政策文件依据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处分措施操作规程》的公告(现行有效/.12.31发布/.12.31实施)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7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7号/.03.27发布/.03.27实施)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8号——关于发布第二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名单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8号/.12.28发布/.12.28实施)

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9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管理办法》的公告(修订)(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9号/.06.20发布/.06.20实施)

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号——关于发布第二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名单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号/.01.16发布/.01.16实施)

6.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修订)(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1号/.08.01发布/.08.01实施)

7.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号/.01.08发布/.01.08实施)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工作规程(已被修改

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8号/.07.16发布/.10.01实施)

9.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管理办法(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7号/.07.16发布/.10.01实施)已

10.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4号/.06.18发布/.10.01实施)

(七)信用政策文件依据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3号——关于公布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化评价结果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3号/.09.04发布/.09.04实施)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开展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化评价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市协发〔〕86号/.07.26发布/.07.26实施)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8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调查访谈工作规程》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8号/.03.27发布/.05.01实施)

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5号——关于公布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化评价结果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5号/.12.22发布/.12.22实施)

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9号——关于开展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化评价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9号/.11.02发布/.11.02实施)

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7号——关于开展年度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化评价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7号/.03.15发布/.03.15实施)

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5号——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规则》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5号/.02.26发布/.02.26实施)

8.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6号)

(八)融资工具制度文件依据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3号/.12.10发布/.12.10实施)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试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金要约收购业务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市协发〔〕号/.10.30发布/.10.30实施)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版)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3号/.06.12发布/.06.12实施)

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修订)(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7号/.10.15发布/.10.15实施)

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号——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失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3号/.03.12发布/.03.12实施)

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4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失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4号/.09.02发布/.10.01实施)

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布年下半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序列培训计划的通知(现行有效/.06.01发布/.06.01实施)

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5号/.04.28发布/.04.28实施)

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失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6号/.04.06发布/.04.06实施)

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的通知(现行有效/汇综发〔〕43号/.06.17发布/.06.17实施)

(九)工具持有人会议文件依据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稿)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5号/.12.27发布/.07.01实施)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12号/.08.06发布/.10.01实施)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已被修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10号/.09.01发布/.09.01实施)

(十)托管政策文件依据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过渡期安排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市协发〔〕号/.12.27发布/.12.27实施)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及配套制度的公告(现行有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4号/.12.27发布/.07.01实施)

(十一)其他业务文件依据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的通知(现行有效/中市协发〔〕号/.12.27发布/.12.27实施)

2.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接受汇金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作为质押券的公告(现行有效/.11.20发布/.11.20实施)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现行有效/汇发〔〕94号/.12.29发布/.12.29实施)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外汇借贷的通知(失效/[96]汇资函字第号/.12.05发布/.12.05实施)

二、案例: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年度第一期(穗盈)(车辆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年10月17日,发起机构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以车辆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设立“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发行规模为4.98亿元,该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优先级利率为4.30%。年3月7日,发起机构以车辆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设立“安吉租赁年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20.69亿元,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A档利率3.60%,优先B档利率4.10%,优先C档利率7.05%。

年10月17日,发起机构以车辆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设立“安吉租赁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为29.87亿元,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A档利率3.50%,优先B档利率4.00%,优先C档利率5.80%。

年11月21日,发起机构以车辆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设立“安吉租赁第3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为25.42亿元,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A档利率4.27%,优先B档利率4.75%。年12月12日,发起机构以车辆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设立“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发行规模13.21亿元,该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优先A档利率4.00%,优先B档利率4.62%。

年1月9日,发起机构以车辆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设立“安吉租赁第4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21.87亿元,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A档利率3.97%,优先B档利率4.46%。年2月13日,发起机构以车辆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设立“安吉租赁第5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22.83亿元,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A档利率3.74%,优先B档利率4.31%。

年5月11日发起机构以车辆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设立“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发行规模19.49亿元,该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优先A档利率2.60%;优先B档利率3.10%。

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及《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修订)(现行有效/.10.09发布/.10.09实施)(年7月6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注册发行行为,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称发起机构)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第三条 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统称特定目的载体),也可以为发起机构。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依法转让,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形成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第五条 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本指引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本指引所称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进机构。

第六条 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文件。注册有效期为两年,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七条 资产支持票据可以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信用评级。采用分层结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其最低档次票据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八条 资产支持票据通过集中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发行,发起机构以风险自留为目的持有到期的部分除外。

发起机构自持的部分需交易转让的,应遵守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有关规定及债券投资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

第九条 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以下称投资者)应自主判断资产支持票据的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 参与机构 

第十条 发起机构是指为实现融资目的开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非金融企业。发起机构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资产,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并支持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二)按约定及时向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披露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还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资产现金流的产生、支付提供合理的支持和必要的保障。

第十一条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是指对特定目的载体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基础资产、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

  (二)管理受让的基础资产;

  (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四)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资金;

  (五)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是指为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承销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依照承销协议约定提供承销服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基础资产、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

  (二)按照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提交注册发行文件;

  (三)按照约定组织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和发行;

  (四)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五)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承销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资产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就基础资产的管理提供约定服务的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可以由发起机构担任。资产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基础资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并按约定划付;

  (二)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

  (三)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产服务报告,报告基础资产信息;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资金监管机构是指为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对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资金监管机构依照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进行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监管账户;

  (二)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对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划出的手续进行审核;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负责开立资金保管账户并管理账户资金的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保管账户,并对资金进行安全保管;

  (二)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和发行载体指令,划付相关资金;

  (三)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 

第十六条 资产支持票据应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基础资产特性等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企业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

第十七条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以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的,发起机构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基础资产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及风险提示,并对解除该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安排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 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计可产生的现金流应覆盖支

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转让基础资产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发行载体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并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或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对不能通知全部债务人的情况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相关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资产支持票据产品期限应与基础资产的存续期限相匹配,但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情形除外。在循环购买结构下,发行载体可以根据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发起机构再次或多次购买新的同类型合格基础资产,实现资产支持票据和基础资产的期限匹配。

第二十二条 发行载体由特定目的载体担任的,基础资产应依照相关交易合同转让至发行载体。资产服务机构应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约定转入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保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发行载体由发起机构担任的,发起机构应在资金监管机构开立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明确约定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发行载体、发起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起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约定,及时向发行载体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应至少披露以下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

  (二)法律意见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向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发行载体应在每期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支付日的前3个工作日披露资产运营报告。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分别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和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并可按照注册发行文件约定增加披露频率。

对于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不足两个月的,可不编制当期年度和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收益支付频率为每年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可不编制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

第二十八条 资产运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产支持票据基本信息;

  (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

  (三)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履约情况;

  (四)基础资产池本期运行情况及总体信息;

  (五)各档次资产支持票据的收益及税费支付情况;

  (六)基础资产池中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基础资产情况,法律诉讼程序进展等;

  (七)发起机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情况;

  (九)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还应包括基础资产循环购买情况及循环购买分布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发行载体由特定目的载体担任的,年度资产运营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鼓励审计机构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第三十条 发行载体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票据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于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还应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依照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和交易文件的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资产支持票据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基础资产;

  (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票据;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

  (五)对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票据相关信息资料;

  (七)相关合同、注册发行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发起机构和发行载体应在相   (一)信用评级结果或评级展望下调的应对措施;

  (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三)基础资产现金流与预测值偏差的处理机制;

  (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五)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相关保障机制及清偿安排。

第三十五条 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在相   (一)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或发生被查封、扣押、冻结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资产支持票据(次级档票据除外)收益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

  (三)修改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条款,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发起机构、发行载体、资产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发生解任或变更,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同期资产支持票据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

  (六)注册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其他应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除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外,还应参照《持有人会议规程》中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

第三十八条 触发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后,发行载体、发起机构或者信用增进机构应及时告知召集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不以发行载体、发起机构或者信用增进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主体通过资产支持票据融资,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四十条 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结构开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除应遵从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还应遵从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违反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进行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一、使用说明

(一)表格体系的基本内容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包括注册文件清单和信息披露表格两部分,具体如下:

1、注册文件清单(YZ表)列示企业注册或备案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向交易商协会提交的要件。

2、信息披露表格列示的内容是对注册文件的最低信息披露要求,包括ZM系列表(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表)、ZC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表)、ZF表(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表)、ZP系列表(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各表格以表格中文名称关键字拼音首字母进行命名。

ZM系列表采取“母表+子表”的形式,母表包括ZM表(资产支持票据募集说明书),子表包括ZM.1表(现金流主要依托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信息披露表)、ZM.2表(发行载体为特殊目的信托的信息披露表)、ZM.3表(采用循环购买交易结构的信息披露表)、ZM.4表(基础资产为租赁债权的信息披露表)等。

ZP系列表包括ZP.1表(资产支持票据债项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ZP.2表(资产支持票据主体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ZP.3表(资产支持票据跟踪评级报告信息披露表)等。

(二)企业及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责

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指引要求,顺序编写注册文件、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的注册文件和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主承销商应结合资产支持票据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填报注册文件清单及信息披露表格;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依据适用的表格,进一步披露相关信息。

2、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4、评级机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等有关规定出具评级报告。

5、信用增进机构应依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增进业务自律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信用增进文件。

(三)信息披露表格的适用范围

1、ZM系列表:母表为必选;子表为可选,涉及特定产品、特定行业或特定情形时使用。

2、ZC表:企业依据财政部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简称“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需填报ZC表。企业为特定行业企业,以及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简称“旧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的,应遵从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可不填报ZC表。

3、ZF、ZP系列表:首期发行及后续发行的均适用ZF表、ZP表。

(四)表格填写要求

主承销商应填报注册文件清单及信息披露表格,具体要求如下:

1、注册文件清单: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时应填报YZ表,在注册文件清单表首位置,填写资产支持票据名称;如清单中“文件种类”对应的文件齐备,则在该文件所在行对应的“注册”或“备案”列下画“√”;如有提供除清单所列示文件外的特定要件的,则在“其他”后面逐次加行,并在“文件种类”列下标明文件名。

2、信息披露表格目录:应结合资产支持票据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填报适用的母表和子表,依据“适用范围”项下所列示的不同情形,勾选适用的表格(可以多选),并填报所选表格。例如:发行载体为特殊目的信托且采用循环购买交易结构的,应在ZM系列表目录中的“选项”下,勾选ZM、ZM.2和ZM.3,并填报上述表格。

3、页码:应将相关披露内容的具体页码范围填写在相应信息披露表格的“页码”项下。例如:募集说明书中“风险提示及说明”部分位于该文件的第5-9页,则在填写ZM表时,应在“页码”项下ZM-3所对应的行处填写“5-9”。

4、备注:对于某些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内容,或需要说明的特定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备注”项下进行说明。

5、主承销商有关责任人签章:在确认注册文件清单、信息披露表格填写完整且相应文件全部齐备的情况下,主承销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团队负责人、经办人员应分别在“主承销商有关责任人签章”处签名或加盖人名章。

6、主承销商签章:注册文件清单中主承销商签章位置,应加盖主承销商相关业务部门公章。注册文件清单及信息披露表格应加盖主承销商相关业务部门骑缝章。

二、注册文件清单(YZ表)

(XX企业XX年XX期资产支持票据)

序号

文件种类

选项

备注

注册

备案

YZ-1

注册报告

--附发起机构营业执照

--附发起机构《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

YZ-2

推荐函

-

YZ-3

募集说明书(ZM)

YZ-4

审计报告(ZC)

近一期会计报表

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

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如有)

-

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如有)

-

YZ-5

评级报告(ZP)

债项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

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如有)

YZ-6

信用增进(如有)

信用增进函

--附信用增进机构营业执照

--附《公司章程》、有权机构决议及有关内控制度

信用增进协议

信用增进机构近一期会计报表

信用增进机构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

信用增进机构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

-

信用增进机构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

-

信用增进机构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

YZ-7

承销协议

-

YZ-8

法律意见书(ZF)

YZ-9

会计意见书(如有)

YZ-10

现金流预测报告(如有)

YZ-11

主要交易文件(如有)

信托合同

主定义表

服务合同

资金监管协议

资金保管协议

YZ-12

其他(如有特定要件,请在此后面加行,并标明文件名)

备注

主承销商有关责任人签章主承销商签章

年月日

说明:1、对于备案项目,只需报送发起机构及其信用增进机构(如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2、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原则上需报送发起机构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发起机构成立不满3年的除外。3、对于注册(或备案)资产支持票据,发起机构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披露了有效的近三年(或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一期会计报表、发起机构及信用增进机构(如有)主体评级报告,则可不重复报送。4、基础资产类型为债权且数量较多,或基础资产类型为收益权的,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现金流预测报告。5、发行载体由特定目的信托担任的,资产支持票据命名规则为“XX企业XX年XX期资产支持票据”。

三、信息披露表格   (一)ZM系列表1、目录

表格种类

表格名称

适用范围

选项

备注

母表

ZM

资产支持票据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要点最低要求。

子表

ZM.1

现金流主要依托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依据ZM.1表进一步披露信息。

ZM.2

发行载体为特殊目的信托的,依据ZM.2表进一步披露信息。

ZM.3

采用循环购买交易结构的,依据ZM.3表进一步披露信息。

ZM.4

基础资产为租赁债权的,依据ZM.4表进一步披露信息。

说明: 涉及安全生产、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信用增进、房地产企业等特定情形的,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版)》M系列表进一步披露信息。2、ZM表(资产支持票据募集说明书)

序号

信息披露要点

页码

备注

ZM-0

扉页、目录

ZM-0-1

本期资产支持票据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资产支持票据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资产支持票据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期资产支持票据,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发起机构董事会(或具有同等职责的部门)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涉及发起机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发起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发起机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期资产支持票据的,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发起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涉密企业应声明:“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所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因公开披露信息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如有)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已披露信息外,发起机构无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ZM-0-2

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ZM-1

第一章释义

ZM-1-1

对可能引起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名称缩写、专有名词等做出释义。

ZM-2

第二章资产支持票据的基本情况

ZM-2-1

主要发行条款--资产支持票据名称,发起机构,注册通知书文号,本期票据分层情况,基础资产,注册金额,发行金额,期限,面值,定价方式,发行对象,流通范围,主承销商,承销方式,发行方式,发行日,起息日,到期日,付息兑付方式,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如有),资金保管机构,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信用增进情况(如有),资产评估机构(如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

ZM-2-2

发行安排--簿记建档(招标)安排,分销安排,缴款和结算安排,登记托管安排,上市流通安排,交易安排,其他。

ZM-3

第三章风险提示及说明

ZM-3-1

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

ZM-3-2

基础资产相关风险。

ZM-3-3

交易结构相关风险。

ZM-3-4

发起机构及中介机构相关风险。

ZM-3-5

其他特有风险--与本期资产支持票据发行相关的其他特有风险(如有)。

ZM-4

第四章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

ZM-4-1

交易结构图。

ZM-4-2

交易结构介绍。

基础资产类型为信托受益权的--披露至底层资产交易结构。

ZM-4-3

各当事方的权利与义务。

ZM-5

第五章资产支持票据的信用增信方式

ZM-5-1

内外部信用增信方式的主要条款、触发条件、触发后的执行流程。资产支持票据采用多种增信方式的,需明确各种增信方式的触发先后顺序。

ZM-6

第六章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

ZM-6-1

发起机构的基本情况--披露发起机构的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其他经营及财务情况等。

ZM-6-2

发行载体的基本情况。

ZM-6-3

其他相关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

ZM-6-4

与相关机构的关系--披露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发行有关各当事方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及其他重大利害关系;若无上述关系,企业应做相关说明;若有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ZM-7

第七章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

ZM-7-1

基础资产基本情况。

基础资产的形成和取得,包括政府批复、商业合同等文件的主要条款。

基础资产类型为信托受益权的--披露底层资产的形成、取得和转让模式。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真实、合法、有效,基础资产是否存在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以及解除前述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措施。

基础资产的入池标准、管理与运营安排。

基础资产集中度较高的债务人--补充披露该债务人基本情况、主要经营和财务情况等。

ZM-7-2

基础资产现金流形成机制及历史数据,包括基础资产历史违约率、早偿率情况等。

ZM-7-3

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分析、压力测试情况。

ZM-8

第八章现金流归集与管理机制、投资及分配机制

ZM-8-1

现金流的归集和资金监管安排,包括账户设置、现金流归集机制、划付安排等。

ZM-8-2

现金流运用及投资安排。

ZM-8-3

现金流的分配机制。

ZM-9

第九章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

ZM-9-1

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情况--风险自留的比例和转让安排等。

ZM-10

第十章募集资金用途及合法合规性声明

ZM-10-1

募集资金用途--需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前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ZM-11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安排

ZM-11-1

明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方式、披露时间、披露内容、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资产支持票据付息兑付事项等安排。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基础资产运营报告。

ZM-11-2

披露时间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向市场公开披露的时间。

ZM-11-3

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或预期发生不能按照约定偿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二)资产支持票据信用评级结果或评级展望发生不利变化;

(三)基础资产发生或预期发生超过资产支持票据未偿还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

(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发行载体、发起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或基础资产涉及违法行为、法律纠纷、信用等级调整等,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六)发行载体、发起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降低其从事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水平,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七)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ZM-12

第十二章投资者保护机制

ZM-12-1

违约事件。

ZM-12-2

违约责任。

ZM-12-3

投资者保护机制

--信用评级结果或评级展望下调的应对措施;

--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基础资产现金流与预测值偏差的处理机制;

--基础资产权属争议的解决机制;

--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和清偿安排。

ZM-12-4

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会议的机制与权力。主要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情形、召集程序、召开形式、议事程序等事项。

ZM-12-5

不可抗力。

ZM-12-6

弃权。

ZM-13

第十三章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机制

ZM-14

第十四章有关税费安排

ZM-14-1

投资资产支持票据所缴纳的税项--税项、征税依据及缴纳方式。

ZM-14-2

声明--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纳税依据。

ZM-15

第十五章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ZM-16

第十六章评级状况

ZM-16-1

资产支持票据评级情况--披露评级机构、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ZM-16-2

发起机构主体评级(如有)--披露评级机构、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ZM-17

第十七章备查文件存放及查阅方式

ZM-17-1

备查文件--注册通知书、公开披露文件、募投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如有)、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件等。

ZM-17-2

查询地址--发起机构、主承销商。

ZM-17-3

网站--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ZM-18

第十八章发行有关机构

ZM-18-1

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和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发起机构

--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

--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信用评级机构

--资金监管机构(如有)

--资金保管机构(如有)

--现金流评估预测机构(如有)

--信用增进机构(如有)

--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支持机构

--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其他与发行有关机构

附录

备注

3、ZM.1表(现金流主要依托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信息披露表)

序号

信息披露要点

页码

备注

ZM.1-1

第六章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

在ZM-6-1中披露发起机构以下相关信息:

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

独立性--披露发起机构与控股股东之间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治理结构及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情况。

内控制度--披露主要内控制度的制度名称及其核心内容。

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板块构成及经营情况--各业务板块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及毛利率的数额与占比。

主要业务板块,披露近三年及一期盈利模式、上下游产业链情况、产销区域、关键技术工艺、行业地位等。对是否存在因业务运营而使融资受到国家相关限制的情形进行说明。

在建工程和拟建工程。

发展战略和行业状况。

财务报表及分析--披露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近一期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审计情况、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列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近一期会计报表及财务相关分析,包括重大财务科目和重要财务指标分析。

有息债务;存续期的直接债务融资发行情况。

关联交易。

或有事项--披露近一期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仲裁)、重大承诺及其他或有事项。

受限资产情况--披露近一期的资产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限制用途安排,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

直接债务融资计划--披露直接债务融资金额、进度、发行计划等。

授信情况及违约记录--近一期主要贷款银行授信额度、已使用额度及未使用额度;近三年及一期债务违约的金额、时间、原因及处置进度。

ZM.1-2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安排

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ZM-11-1中披露存续期内发起机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和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安排。

ZM.1-3

第十二章投资者保护机制

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年版)》,在ZM-12-4中披露与发起机构主体相关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

4、ZM.2表(发行载体为特殊目的信托的信息披露表)

序号

信息披露要点

页码

备注

ZM.2-1

第三章风险提示及说明

在ZM-3中披露资金混同风险、基础资产现金流划转风险、信托计划账户管理风险、发起机构破产风险、税收政策改革变化风险。

ZM.2-2

第六章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

在ZM-6-2中披露发行载体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业务资质情况、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等。

ZM.2-3

第八章现金流归集与管理机制、投资及分配机制

在ZM-8-3中披露资产支持票据本金和利息在正常、违约、加速清偿等模式下的分配机制与顺序,可通过图示的形式体现账户之间资金的流动和事件变化对分配顺序的影响。

ZM.2-4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安排

在ZM-11-1中约定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资产运营报告的披露时点、披露方式。

备注

5、ZM.3表(采用循环购买交易结构的信息披露表)

序号

信息披露要点

页码

备注

ZM.3-1

第三章风险提示及说明

在ZM-3-2中披露基础资产质量下降的风险、循环期内合格资产不足导致整体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风险。

ZM.3-2

第四章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

在ZM-4-2中披露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频率、购买标准、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ZM.3-3

第七章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

在ZM-7-1中披露初始基础资产和新增基础资产的入池标准。

ZM.3-4

第十章募集资金用途及合法合规性声明

在ZM-10-1中约定循环购买资金的用途披露安排。

ZM.3-5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安排

在ZM-11-1中约定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发起机构履约情况、基础资产循环购买情况、循环购买分布、循环购买资金用途等信息的披露安排。

备注

6、ZM.4表(基础资产为租赁债权的信息披露表)

序号

信息披露要点

页码

备注

ZM.4-1

第三章风险提示及说明

在ZM-3-2中披露现金流预测偏差风险、承租人提前退租风险、承租人或担保人违约风险、租赁利率调整风险、承租人逾期还款风险、租赁物件权属及处置风险、保证金的管理和运用风险(如有)。

ZM.4-2

第六章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

在ZM-6-1中披露发起机构资产质量分类标准、近三年及一期(成立不满3年的自成立当年起)资产质量状况以及不良率、拨备覆盖率等主要指标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ZM.4-3

第七章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

在ZM-7-1中披露基础资产的分布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类型、质量状况、担保性质、利率类型、信用等级分布、账龄情况、行业和地区分布、承租人集中度等。

在ZM-7-3中披露基础资产静态情景现金流预测情况和现金流覆盖倍数,以及不良率、违约损失率、提前退租率、基准利率变动等不同压力情景下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情况和现金流覆盖倍数。

备注

(二)ZC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表)

序号

信息披露要点

页码

备注

ZC-1

第一部分审计报告

ZC-1-1

审计报告编写应遵照《审计准则》。引言段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财务报表已经过审计,包括:(1)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2)提及财务报表附注;(3)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及审计意见。

ZC-1-2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基础描述与附注中会计政策描述、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致。

ZC-1-3

审计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ZC-2

第二部分财务报表

ZC-2-1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财务报表形式上至少包括:企业名称、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标明合并财务报表或个体财务报表、各会计科目期初和期末数(本期数和上期数)、签字栏(签章遵照《会计法》相关要求,由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若公司设置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应签名并盖章)。若为三年连审的财务报表,应列示各会计科目三年对比数据。

ZC-2-2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应披露子公司的清单、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

ZC-3

第三部分财务报表附注

ZC-3-1

附注至少应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二)编制基础;(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四)重要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对已在财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若为三年连审的财务报表,对资产类、负债类项目,至少注释近一年期初、期末数,对权益类、损益类、现金流量表项目,应注释近三年可比数。

ZC-3-2

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二)说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的性质、累计影响数和财务报表中各个比较期间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说明该事实和原因,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和对更正时点财务状况或本期经营成果的影响。

ZC-3-3

或有事项:(一)关于预计负债,披露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定的预期补偿金额;(二)关于或有负债,披露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说明;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要说明原因。

ZC-3-4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批准报出日;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估计的要说明原因。

ZC-3-5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一)母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二)对关联方交易,披露企业与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金额、提供或取得担保的情况、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备注

说明:1、本表格依据财政部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准则讲解(简称“新会计准则”)等规定编制。2、注册发行企业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严格遵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要求。本表格为投资者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的基本   

二、试行期间,主承销商和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统称尽职调查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指引》的要求,对拟注册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参与机构以及基础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三、试行一段时间后,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实践修改完善《指引》。《指引》的正式发布及实施,交易商协会将另行发布公告予以明确。

特此通知。

附件: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年1月5日

附件: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和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尽职调查人)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拟注册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参与机构以及基础资产进行调查,以合理确信注册发行文件及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参与机构,包括发起机构、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尽职调查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尽职调查人均应当进行尽职调查。

第四条尽职调查人应按本指引要求进行尽职调查,编写工作底稿,撰写资产支持票据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注册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备查文件。

第五条尽职调查人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资产支持票据相关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隔离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第六条尽职调查人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尽职调查人应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尽职调查过程中,尽职调查人应当在获得的尽职调查材料基础上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对注册发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对注册发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相关参与机构、中介机构沟通,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注册发行材料、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在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督导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参与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当配合尽职调查人的工作。

第八条尽职调查人开展尽职调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

第九条尽职调查人开展尽职调查应组建尽职调查团队,按照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团队成员各自职责。

尽职调查人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但尽职调查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而免除。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

第一节对参与机构的尽职调查

第十条对发起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起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股权结构、治理结构;

(二)发起机构的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信情况;

(三)发起机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或发起机构需持续承担基础资产现金流转付义务的,还应参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尽调指引》)的要求对发起机构的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对资产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产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服务机构设立、存续情况;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

(二)资产服务机构与基础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情况,包括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内部控制制度;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基础资产管理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基础资产与自有资产或其他受托资产相独立的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对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存续情况;资信情况;

(二)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业务资质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资产支持票据采用担保、差额支付、流动性支持、债务加入、保险等措施为资产支持票据或基础资产提供外部信用增级的,应对信用增级主体进行调查,反映其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   单位全称:

  单位简称:                发行人账号:

  获批准发行额度(亿元):      本次申请发行额度(亿元):

  本次发行后剩余额度(亿元):

二、产品分档或分品种情况(选填):

二、产品分档或分品种情况(选填):

分档/品种名称

本次申请发行额度(亿元)

三、信息披露申明□ 本次发行为公开发行,贵公司可以通过贵公司网站公布我单位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 本次发行为非公开定向发行,但贵公司可以通过贵公司网站公布我单位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 本次发行为非公开定向发行,贵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披露我单位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 本次发行为非公开定向发行,贵公司无需为此次发行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二、定向发行投资人名单(非公开定向发行填写)

三、我单位确认:本期资产支持票据按下表所列名单范围定向发行,并在该范围内流通转让。我单位保证下表所列投资人均已与我单位签署《定向发行协议》,并已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报备《投资人确认函》。   

品种/档次

序号

定向投资人全称

定向投资人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持有人账户账号

1

2

3

4

5

6

品种/档次

序号

定向投资人全称

定向投资人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持有人账户账号

1

2

3

4

5

6

(注:栏位不够可自行添加,超过一页请在每一页右下角注明页数及总页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单位公章:年 月 日

附件2

资产支持票据注册要素表

(说明:1、请根据实际发行情况填写以下要素,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发行文件内容一致。2.不同档次的资产支持票据,分别填写不同的注册要素表;3.有单选或多选项,请在□中打勾或涂黑■。4.注明“必填”的,请如实填写。注明“清算所填写”的,可不填。)

一、基本信息

1.产品代码

清算所填写

2.产品简称

清算所填写

3.产品全称

必填

4.注册文件编号

必填

5.发行人全称

必填

6.发行人账户账号

必填

7.主承销商全称

必填

8.基础资产/资产池全称

必填

9.资产规模(万元)

选填

10.资产种类

□收益权□应收帐款□其他:________

必填

11.证券化方式

□信托□质押□抵押□其他:________

必填

12.发行总额(万元)

必填

13.发行价格(元/百元)

必填

14.发行开始日

年月日

必填

15.发行结束日

年月日

必填

16.登记日

年月日

必填

17.起息日

年月日

必填

18.到期日

年月日

必填

19.期限

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必填

20.产品信用级别1

公开发行必填

21.产品信用评级机构1简称

公开发行必填

22.产品信用级别2

公开发行必填

23.产品信用评级机构2简称

公开发行必填

24.发行人信用评级1

如有必填

25.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1简称

如有必填

26.发行人信用评级2

如有必填

27.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2简称

如有必填

28.担保机构及信用级别

如有必填

29.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简称

如有必填

二、计息信息

30.计息方式

□附息固定利率□附息浮动利率

□贴现式

必填

31.票面利率

如有必填

32.非闰年计息天数

□/

附息券填写

33.闰年计息天数

□A/A□A/□/

附息券填写

34.首次付息日

年月日

附息券填写

35.付息频率(月/次)

附息券填写

36.利息分配方式

□平均分配□按实际天数分配

附息券填写

附息浮动券填写

37.基准利率种类

38.初始基准利率

39.发行时利差

40.利率上限

41.利率下限

42.首次基准利率确定日

年月日

43.首次基准利率生效日

年月日

44.基准利率确定规则

三、发行人偿还本金计划

45.本金偿还方式

□到期一次偿还本金

□存续期分期偿还本金

分期偿还本金填写

偿还日期

偿还本金值

(元/百元面值)

剩余本金值

(元/百元面值)

本次偿还本金总额(万元)

本次偿还本金总额占发行总额比例(%)

四、其他补充信息

兹声明: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请按以上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现予以确认。

发行人联系人:固定手机:

主承销商联系人:固定手机:

其他说明(如有):

(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年月日

注: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35栏付息频率填写0;2、发行人偿还本金计划中各次“本次偿还本金总额占发行总额比例”合计数应为%。3、栏位不够可自行添加,请在每一页右下角注明页数及总页数。   

附件3   

资产支持票据承销/认购额度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我单位发行的(填写产品全称)发行结果通知如下,请贵公司据此办理承销/认购额度登记:

发行人全称:发行人账户账号:

品种/

档次

--

产品简称:产品代码:

序号

持有人全称

持有人账号

承销/认购金额

(万元)

1

2

3

4

合计(万元)

未成功发行额度(万元)

计划发行额度(万元)

品种/

档次

--

产品简称:产品代码:

序号

持有人全称

持有人账号

承销/认购金额

(万元)

1

2

3

4

合计(万元)

未成功发行额度(万元)

计划发行额度(万元)

  

(注:栏位不够可自行添加,超过一页请在每一页右下角注明页数及总页数)   发行人:(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发行人全称:发行人账户账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发行的                (填写产品全称)发行款到账情况如下,请贵公司按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全部到账。□部分到账,请贵公司为已到账的部分办理登记手续,并将未到账的额度转至主承销商持有人账户进行包销。未到账部分明细如下:

品种/档次

--

产品简称:产品代码:

一、请列示负责包销的主承销商并指定其对未到账额度的包销数量:

序号

主承销商全称

持有人账号

包销面额(万元)

1

2

3

合计

二、请列示未到账部分的情况:

序号

认购人全称

持有人账号

未到账面额(万元)

1

2

3

合计

品种/档次

--

产品简称:产品代码:

一、请列示负责包销的主承销商并指定其对未到账额度的包销数量:

序号

主承销商全称

持有人账号

包销面额(万元)

1

2

3

合计

二、请列示未到账部分的情况:

序号

认购人全称

持有人账号

未到账面额(万元)

1

2

3

合计

(注:栏位不够可自行添加,超过一页请在每一页右下角注明页数及总页数)   发行人: (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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