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网记者注意到,《指引》共四章三十五条,囊括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的方方面面,重点颇多。
例如,在“内部控制规范”部分,《指引》突出全程管控理念、强调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要求开展涉及个人客户相关业务的两类机构将个人客户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制定个人客户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全方位建立健全与个人客户权益保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将个人客户权益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内部考核评价。
在“业务活动规范”部分,《指引》亦有三个方面的创新:一是结合两类机构业务特点,细化明确了两类机构向个人客户披露重要交易信息的内容、方式。二是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探索细化明确两类机构向个人客户开展违约催收方面的监管规则(包括催收流程、催收对象、催收频次、催收时间等),以便更好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三是在梳理分析相关业务合同、收费模式的基础上,探索对个人客户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进行相对明晰的界定。
同时,该部分第十七条第四条款指出,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企业或相关产品、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客户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企业或相关产品、服务提供保证的行为。该条例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增信或背书。
据金融法律评论报道,自转隶以来,不少企业认为因“产品曾于商委备案”、“交易资产曾于交易所发行”,故相关产品、交易无合规风险,故告知个人客户相关产品已有金融管理部门保证。但《指引》明确,金融管理部门不为任何公司或其相关产品、服务提供保证。实际上,无论监管转隶前后,监管部门的审批与备案行为,主要针对企业所提供材料完整性、准确性予以书面审核,对其实际展业质量及商业风险并不承担任何兜底责任。
此外,《指引》还指出,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本《指引》施行前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本《指引》不具有追溯效力。此文件自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附上文件原文:
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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