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白癜风的费用 https://m-mip.39.net/nk/mipso_7704831.html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较多,分成两部分学习,现在开始第一部分的学习了解。条的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一致,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简单理解应该是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的结合,但又与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买卖合同的订立不是基于买受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出于承租人的意愿,承租人想使用标的物,而又物权购买,向出租人提出请求,要求出租人购买标的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其次标的物的和出卖人的选择权属于承租人,出租人即买受人无权选择。再次,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可以约定。当然还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与正常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不同,这些不同将在以下的学习中,再详细说明,不再一一列举。条的规定没有将融资租赁资格作为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条件,可能与现下存在着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和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有关,不宜对此过度要求。金融融资租赁合同的资格需要特别行政许可,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应该还是会被认定无效,其他融资租赁合同则无资质要求。该条定义同样没有对售后回租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进行明确,售后回租与正常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在于出卖人和承租人归于一人,尽管有此区别,但其实质仍然是融资租赁的性质,此类合同是否会适用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仍需明确。条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比增加了“一般”两字,体现的私法自治的原则,其中的特别要求是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这就意味着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用书面合同,否则可能会因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合同中应具备的条款都是必备条款,在制定合同时可以对其增加内容,尽量不对其减少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首部应明确,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基于承租人要求而订立,对出卖人及标的物的选择均由承租人决定的条款,以防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拉扯不清。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虚伪通谋合同无效。对当事人共同虚伪通谋的合同无效,呼应民法典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没有问题。但对单方虚构租赁物的合同是否有效,民法典没有规定,如果出租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标的物为虚构,如果也认定为无效,对出租人是否不公,对此具体情况,还要有明确规定才好。条吸收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内容,是对解释的法律化。该规定明确了租赁物是经营使用需要行政的,是否取得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把民事合同效力和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了区分。未取得行政许可,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其停业,可以处罚,但不能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承租人还要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条和条吸收了合同法和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内容,明确了承租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承租人虽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因融资租赁合同的存在,使承租人取得了买受人的地位,可以行使买受人的权利。在行使买受人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拒绝领受标的物时,要及时通知出租人。不履行该义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标的物,给出租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条是承租人取得买受人地位,行使索赔权的规定,即承租人虽然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但基于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的约定,直接由承租人向出卖人进行索赔。此时买受人即出租人只有协助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索赔权行使不影响其支付租金的履行,不论其索赔是否成功,其必须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当然还有例外,即承租人选择出卖人或标的物时受到出租人的干预或基于出租人的技术依赖,如果是因出租人的原因作出的选择,承租人在行使索赔权时,可以要求减免租金。如果出租人还有更严重的行为,致使承租人索赔失败,出租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条列举了出租人的两种行为,一是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一是未履行协助义务。第二款吸收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十八条内容并修改为一款,即出租人怠与行使只能由其行使的权利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或情形是三种,出现之一,出租人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出租人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对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出现,出租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出现,出租人承担的直接赔偿责任。条是对出租人意思自治的限制,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选择均是承租人的权利,不是由出租人确定的,所以出租人无权对买卖合同中涉及承租人的内容进行变更。承租人尽管不是买卖合同第三人,但因融资租赁合同的原因,对涉及承租人的部分,只有承租人有权协商变更。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转载请注明:http://www.xilash.com/zlyz/64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