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继年底对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等类金融牌照发布规定后,银保监会再次向类金融牌照出手。本研究分析《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并与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年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对比,结合租赁行业发展实际,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终于在年5月27日印发出台
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hangxiaofei
cbirc.gov.cn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邮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2月9日。
中国银保监会
年1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明确市场定位,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律师解读:本条是本办法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本办法是自融资租赁企业监管职责划归银保监会后,从部门规章层面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统一规范。在金融去杠杆和金融行业供给侧改革的大环境下,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规范下银保监会下一步的重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律师解读:本条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了界定,适用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明确本办法不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实现迅猛增长。据《年1-9月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年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的海外公司,也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当地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家,较上年底的家增加了家,增幅为2.1%。进入年,只有山东、广东、福建、天津、湖北、浙江等地外资租赁企业有所增加,截至9月底,全国共家,较上年底的家增加了家。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律师解读:本条定义了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内容,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相一致。融资租赁业务系以融物的方式融资,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包括了直租及售后回租。
●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根据《民法总则》第7条,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
●第四条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解读:明确鼓励地方政府及金融办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回归本源指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经营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律师解读:本办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全部上述业务。其中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它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设备及使用权的同时,还提供设备的维修、保养等其他专门的服务,并承担设备过时风险的一种中短期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经济活动。
出租人收取保证金,已成行业惯例,本条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接受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在实务中往往存在着如何抵扣问题,一般来说,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的,法院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所规定的顺序抵扣。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律师解读:融资租赁企业融资行为有:1股权融资:股东增资、海外上市、借壳重组上市、引入保险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2债券融资:有追索权保理(类质押贷款)、无追索权保理、同业拆借、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银行理财融资、银行承汇兑票、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4信托融资;5海外融资;6转租赁、联合租赁融资等。
●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本办法对于租赁物范围进行了定义,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一样,将租赁物限定为固定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3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律师解读:本办法明确了租赁业务两个要求,第一是权属清晰,第二是能够产生收益,是对租赁的载体进行了限定。租赁物能否产生收益,将是衡量租赁业务是否合规的审核要件。在本办法的要求下,对于无收益的基建项目、市政公路、管网、桥梁等融租业务将无法开展,存量租赁业务可能面临到期无法继续融资,需要借助其他融资渠道来进行替代。但对拥有现金流收入高速公路则可以成为售后回租标的物。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律师解读:本条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禁止行为。其中1、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8号,对此做了详细的解读。2、监管部门也将重点监管融资租赁行业中存在的“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3号)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该条规定列出了认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相关标准。3、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相互之间不能拆借资金。4、明确融资租赁公司不能通过P2P募集款项,也不能通过发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律师解读:在融资租赁实务中,存在着融资租赁合同中以办理报关手续的外贸公司作为租赁物卖方的情况,导致了合同卖方不明确及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发生,本条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接受承租人的委托购买租赁物,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购买方及产权所有人,需要满足配额、许可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律师解读:融资租赁公司可同时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外汇法律法规。
●第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律师解读:融资租赁公司应健全好公司章程,不应使用简单的章程范本。其中1、关于股东会,应在章程中规范明确股东会的类型及召集时间,召开股东会以何种方式通知股东,如何召集主持股东会,股东会以通知包括的内容,股东如何出席股东会,股东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决议具体如何通过,股东会会议记录及保存等问题。2、关于董事会,应在章程中规范明确董事会构成,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长职权,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闭会期间的授权,董事会表决权的行使,董事会决议具体如何通过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立等问题。3、关于监事会,应在章程中规范明确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的职权,监事对资产局、人员、制度的监督,监事会会议制度,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具体如何通过,监事会会议记录及保存等问题。4、关于高级管理层,应在章程中规范明确总经理的资格、任期、职责、操守,是否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工作细则及辞职程序等问题。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律师解读: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内部控制的要素可归纳为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大方面。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律师解读: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管理及风险准备金计提制度。融资租赁公司应注意的风险有公司外部风险及公司内部风险,其中:1公司外部风险有:信用风险、政策法律风险、租赁物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行业竞争风险等);2公司内部风险有:公司资产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等。融资租赁公司应对上述风险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律师解读:根据财政部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按市场价格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操作,不应存在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利益输送。
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律师解读:融资租赁公司与关联企业进行业务时,应得到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批准,而且存在利益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需要进行回避。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律师解读:对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进行了豁免。
●第十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律师解读: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中,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融资租赁业务中,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有:车辆、船舶、航空器、房屋等。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可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律师解读:本条参照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在直租业务情况下,应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再购买租赁物。再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购买租赁物应谨慎对待。
●第十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律师解读:本条参照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围绕着租赁物建立相应的评价及定价体系制度。合理的利润界定有待明确。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律师解读:融资租赁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租赁物评价体系,合同地对租赁物价值进行评估,对租赁物的评估不应偏离市场价格,禁止低值高买。
●第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律师解读:本条参照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要求,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制度的租赁物管理制度中,包含具体的租赁物价值管控措施。
●第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律师解读:本条参照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继续强调对租赁物的管理,其中租赁物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在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情况,就应该计提减值准备。若严格执行,很多租赁公司的不良情况会在报表反映,计提减值后财务恶化。
●第二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律师解读:本条参照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要求,强调对租赁物的取回管理。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都没有直接占有、使用租赁物,租赁物往往在承租人的控制之中,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想取回租赁物是很难的,所以本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制度层面,加强对租赁物取回权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律师解读:转租赁简称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本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如同意承租人转租赁的情况下,应对转租赁情况单独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律师解读:本条参照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强调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财务报表必须真实。
●第二十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律师解读:本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制度,其中资产质量,是指资产的变现能力,单独增值能力,被企业在未来进一步利用的质量以及与其他资产组合的增值质量。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分为正常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