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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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认定

1.含义:   

(1)概念: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售后租回: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形式: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合同效力: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未获许可仍有效)

4.变更和解除:   

(1)不得随意变更: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不得随意解除: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是出租人为承租人特别购入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承租人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3)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承租人

1.索赔权: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协助。——约定事项(2)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出租人错,租金不付;出租人无错,租金照付)

2.受领权: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拒领:

情形

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可拒绝受领租赁物:①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②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后果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4.风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的租赁: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关于出租人

1.租金:   

(1)确定:约定→根据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2)是否需要支付?

①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的除外。

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3)不付租金的后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全付或解除)

与租金有关的解除权:

①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②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2.不合目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损害赔偿: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将自己所有的昂贵机器设备两台卖与乙公司,并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租回。在双方对下列事项无约定且法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不构成融资租赁,因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的条件   

B.所涉合同可以为书面合同,亦可为口头合同   

C.甲公司占有回租的设备期间,设备毁损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占有回租的设备期间,设备毁损,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支付租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选项B: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选项C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财产归属

1.所有权:

租赁期间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期间届满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2)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善意取得: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出租应当取得行政许可   

B.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C.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经营租赁同类设备的市场租金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选项A的说法错误。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选项C的说法错误;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D的说法错误。

五、合同解除

1.出租人的解除权: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合同解除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2.承租人的解除权: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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