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融资租赁为名进行的新型放贷

崔律师近半年已收到几个类似咨询,咨询内容大致相同:

因暂时缺钱,咨询人经人介绍到某公司借款,公司向其出借资金,借款人需将自己的车辆或者其他财产抵押给公司,借款过程中会要求签订两三份合同,签订时合同大部分需要填写的地方都是空白的,有的人甚至当时根本没有签订合同,后续诉讼中发现自己的签名是被人伪造的。

合同签订后,公司向借款人交付钱款,借款人需要按月向公司“还款”。因公司并不会详细地向借款人说明还款的具体构成,只是向其告知每月还多少钱,所以借款人直至最后都不知道自己每月还的几千元或者几万元都包括哪些。

之后,公司并不会将签订的纸质合同给借款人一份,而是向其告知:每月还款由公司自动从银行卡上划扣,别忘了每月存好钱,只要按时还款,车或者其他财务就可以由借款人一直使用。

但在后续还款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存款足够,但平台却不划扣、或者借款人向公司要求一次性提前还款,公司却不为其办理等情况。

在此之后,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公司会迅速的起诉借款人,借款人在收到传票后会发现,案由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在借款时,没有任何一个人告诉过他什么是融资租赁。

那么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呢?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日常生活听过最多的是一些厂子没有钱买几千万、几亿的设备,就会去融资租赁公司按月支付租金租赁使用,或者一些公司会去租赁一些大型的打印机用于办公使用,租期届满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设备归承租人所有。

说的大白话些,此类案件公司的做法:如借款人需要50万元,其向公司提供一50万元左右的财产,公司将财产用50万元买下,交给借款人,同时将买下的财产以“出租”的方式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月向公司支付“租金”、“利息”、“管理费/服务费”,如果按期还款至最后,财产还归借款人所有,公司也获得了“利息”、“管理费/服务费”,如不能按期还款,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财产收回。

签订了这种合同的借款人,大部分每月还款的项目是:租金+利息+服务费,折算下来一些人每年多还的金额会甚至占所借款项金额的36%。

年前,法律上支持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为年息24%,在24%到36%之间,如借款人自愿还款,法律上也不为禁止。

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台,为了打击违法放贷行为,明确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同时各地对“职业放贷人”的定义进一步明确,并严厉打击相关刑事犯罪。

如今,某些公司借助大部分百姓对法律不完全了解的弊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向借款人交付财产,让借款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不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此合法的收取36%的高息,且无需承担“成为职业放贷人”的风险,当借款人逾期时,又可更为便利的处置其财产,可以说是好处颇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因此,对于公司和借款之间形成了何种法律关系是此类案件的重点。法院审理过程中,借款人要自行举证当时签的是空白合同或者平台刻意导致借款人还款逾期等恶意情形,如无充足证据,形势将更为被动。

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仅就已签订的合同内容或已实际履行的情况来说,对于此类案件,律师查阅了数百个案件,在情况基本上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各地判法不尽相同,部分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名为融资实为借贷,部分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定形式,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处理。

综上,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以上形式的合同是允许的,具体的合同性质认定可能存在争议,故在这类情况下,如遇相同情况,至少自己要做到:

1、明确每月还款金额及构成。

2、不签订空白合同,了解合同内容及性质后再签订。

3、明确如逾期还款面临何种违约责任。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无法正常划扣款项等特殊情况,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后续需要。

避免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失。

声明:因存在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同等复杂原因,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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