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实

由于内容较多,该专题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租赁新准则的适用范围及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第二部分介绍承租人及出租人的业务处理要点解析、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列报和披露等内容。下面介绍第二部分:三、承租人的业务处理要点解析1.初始计量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1.1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本条第(四)项所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1.2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2.后续计量3.豁免(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3.1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3.2新租赁准则中承租人的租赁业务均需入表,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是仅有的例外情况,可以简化处理。估计会成为今后实务中的热点。四、出租人的业务处理要点解析出租人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具体处理与现行准则类似,但新租赁准则明确了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可以确认收入。五、售后租回交易新租赁准则下,售后租回交易的处理,关键在于资产转让是否满足收入准则所规范的“销售”,而非对租赁类型(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的判断。六、列报和披露1.承租人的列报与披露新租赁准则明确了与租赁相关的现金流量如何列示,规定承租人将偿还租赁负债所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列示,预计将对承租人现金流量表的结构产生影响。2.出租人的列报与披露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与现行租赁准则类似,根据资产的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经营租赁资产。但附注披露的信息更为广泛,除要求列示融资租赁有关的信息外,还明确了应披露的经营租赁有关的信息。本准则自年1月1日起施行。


转载请注明:http://www.xilash.com/zlyz/13664.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