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案例2—0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为现行准则下案例,由于A股上市公司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版)(以下简称新CAS22号)因此,本文为新CAS22号准则规定下案例。
一、新CAS22号中关于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规定:
本准则对金融工具减值的规定通常称为“预期信用损失法”。该方法与过去规定的、根据实际已发生减值损失确认减值准备的方法有着根本性不同。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1.预期信用损失的定义。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这里的发生违约的风险,可以理解为发生违约的概率。这里的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以下称现金流缺口)的现值。根据现值的定义,即使企业能够全额收回合同约定的金额,但如果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2.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
企业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企业对这种简化处理没有选择权)。
除此之外,本准则还允许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对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应收款(可分别对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应收租赁款做出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二、中国中铁
三、万科A
四、农业银行
五、金隅集团
相关A+H股中报在预计信用损失披露中未详细说明预期损失率计算过程,均以“使用准备矩阵与参数模型代替”部分披露各账龄的预期损失率,有些仅披露坏账准备余额及计提与转回总额,如万科A。
若想了解有关“准备矩阵与参数模型”请点开下述链接:
2-03准备矩阵/参数模型——坏账准备之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个人学习理解,仅供记录备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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