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一个扣船案例引发的关于姊妹船风险和单船公司制度的讨论》,有律师给出了不同意见:姊妹船并非对所有情况都必然负有连带责任。诚然如此,谢谢提点。但此问题一来恐非三言两语能详尽所有scenario只得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我们对该案缺乏全部事实及扣船地法律的全面了解;二来,该篇文章的重点其实是想借姊妹船风险来强调单船公司制度对于船舶经营的重要之处,尤其五星旗船船队,由于内部未做隔离,船只之间的连带责任风险一定是存在并且相较其它旗船是增加的,这应当引起业内重视,并讨论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案。
假使纯以解决具体案件为目标,则诚如另一位资深人士所建议的,不如请出保险,由PIclub出具担保先把船解了扣再慢慢打口水官司吧。当然,租家能站出来承担责任把油费结讫是最好。笔者近来听说新加坡加油有很多猫腻,没准并非租家故意欠费,这里的原因一时也不足为外人道。
话说回来,国内这些年鼓励发展航运金融,金融机构也是蛮努力的,以融资租赁公司面目出现在前台发展的船舶融资业务越来越多,但租赁公司对航运资产的风险认识究竟有多深?还很难说。无非是摸着石头过河,再看看别人是怎么做的,搬一点,改一点,苦思如何既可以做到业务又能把风险降到最低。那么今天再顺便extend一篇年末写的旧文。
如题,这篇文章本打算向《上海金融》投稿,后改投了另一篇,便被锁在文档夹的春闺里了。现在拿出来看不是没问题,但觉得还是可以抛砖引玉,至少说明实务界还是在动脑筋做事的。如值得深入讨论,欢迎转发,也欢迎其它平台复制使用,但请务必注明作者出处。
最近台长有点发神经,不惜浪费时间和几个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