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7.12
以下为今日刊登于《浙江法制报》的全省法院公告:
10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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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案号类型张晓明(公民身份号码:422964****)、焦永宏(公民身份号码:****)()浙民初号判决嵊州市天马制衣厂()浙民初号开庭福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浙民初号开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浙民初号判决张立平(公民身份号码:****)()浙民初号判决11版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沈雨生()浙民初号开庭林邦利()浙民初号开庭11版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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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案号类型武鹏鹏()浙民初号判决时应周()浙民初号判决郝仕斌()浙民初号开庭11版余姚市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宋新忠()浙民初号之一判决11版象山县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林爱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街道南塘街弄65号,公民身份号码655921)()浙民初号判决文凤扬(公民身份号码X)()浙民初号判决11版温州市鹿城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秦宗波()浙民号开庭11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温州思恩鞋业有限公司()浙民初号开庭张江林、张德华、陈国铭、朱成贵()浙民初号开庭尧永圣()浙民初号开庭谢权民()浙民初号开庭陈影、李勇()浙民初号开庭11版乐清市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胡春芬()浙民初号判决项建光()浙民初号判决黄冰冰()浙民初号判决朱黎彬()浙民初号判决胡武杰()浙民初号判决11版瑞安市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张屯()浙民初号开庭11版永嘉县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陈火亮()浙民初号开庭11版海宁市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海宁市奋博服饰有限公司、孙风()浙民初号开庭11版长兴县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许志旭()浙民初号判决11版永康市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超级时代共享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大伟)、谭佳男、付冬冬()浙民初号开庭11版浦江县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周潮军、朱红莲()浙民初号判决11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衢州市柯城邓银松小吃店、邓银松()浙民初号开庭万基军()浙民初号开庭浙江索克化工有限公司()浙民初号开庭衢州市赢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民初号开庭相关人员()浙执清7号执行11版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相关人员()浙执清1号执行11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相关人员()浙破11号破产相关人员()浙破12号破产11版兰溪市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相关人员()浙破3号破产裁定11版开化县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相关人员()浙破5号破产9版岱山县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桂方李()浙民初号开庭9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台州福瑞泰禾影院有限公司()浙民初号判决9版玉环市人民法院
受送达人案号类型吴俊杰(身份证号码)()浙民初号判决浙江公告.7.12??
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号
唐丽:
本院受理原告章永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章阳程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元,教育费用与医疗费用凭票据各半承担至其学业结束;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年10月8日9时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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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号
李小曼:
本院受理的()浙民初号原告蔡美娇与李小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6万元左右;2.诉讼费、评估鉴定费等各类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年10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康山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号
程兴帮:
本院受理()浙民初号原告朱战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卢利荣:
本院受理的()浙民初号原告黄人立与被告卢利荣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雷心雨:
本院受理的()浙民初号原告朱晓青与被告雷心雨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年10月12日11时00分在本院织里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李伟:
本院受理的()浙民初号原告程俊伟与被告李伟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年10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织里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张伏云:
本院受理的()浙民初号原告吴兴织里陈江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张伏云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年10月12日11时00分在本院织里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崔金花:
本院受理()浙民号原告吴兴织里廖文强制衣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年10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织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号
宁波杰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鼎晟励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宁波杰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提供自年3月9日(公司成立时)起至查阅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等)供原告委托律师和会计师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提供自年3月9日(公司成立时)起至查阅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材料)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律师和会计师查阅、复制;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宁波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CHKTB3G):
本院受理原告融桥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至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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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号
宁波畅辉家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品木轩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畅辉家居有限公司、何章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畅辉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品木轩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元;二、被告何章立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被告宁波畅辉家居有限公司、何章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王银雨(公民身份号码:65****):本院受理原告陈忠明与被告王银雨、王金绍、王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明撤回对被告王银雨的起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胡志节(公民身份号码:76****):
本院受理原告郑水娟与被告胡志节、储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胡志节向原告归款借款本金壹佰捌拾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胡志节向原告支付年11月29日起至全部本息结清日止(暂计至年4月29日)的利息,以上暂计金额合计人民币肆拾伍万玖仟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储楚为上述第1、2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年9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号
李国意: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云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李国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云娣借款本金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即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李国意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严红卫: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国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严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胡国荣借款万元,并支付自年3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严红卫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张云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国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张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胡国荣借款万元,并支付自年3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4元,减半收取17元,由被告张云良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金鸿庆: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金鸿庆立即归还原告担保款计人民币玖万元(元)及应付利息126元,合计21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年9月27日15:4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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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号
董爱君(公民身份号码73****X)、周素珍(公民身份号码391****):
本院受理原告韩优娣诉被告董爱君、周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请求被告偿还欠款万。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28日,10:00在西郊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杨鑫(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张帆诉被告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元(自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注:年8月20日的1年期LPR为3.85%,暂计算至年4月7日计元,此后继续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律师费0元,以上合计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28日,09:00在西郊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赵爱武(公民身份号码66****):
本院受理原告刘冬华诉被告赵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27日,15:00在西郊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芦佳(公民身份号码83****):
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被告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请求被告归还欠款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27日,14:00在西郊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余夏芳(公民身份号码:****8):
本院受理的原告荀永平诉被告余夏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元及所写欠条后的工资元,合计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钱进(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薛建玲诉被告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元,并并支付以元为基数从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27日,10:00在西郊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姚杰(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受理原告陈珊珊诉被告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万元,未支付利息3.43万元并以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计算自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27日,09:00在西郊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张国成(公民身份号码:****)、张立平(公民身份号码:****)、沈宏辉(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增田诉被告张国成、张立平、沈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国成、张立平、沈宏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姜增田借款本金元,并支付自年6月15日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张国成、张立平、沈宏辉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号
胡晓磊:
本院受理原告唐阳与被告胡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元及利息元(自年1月30日起暂计算至年3月30日,后期利息支付至实际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院定于年9月23日09时00分在甬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2号
周坚强:本院受理原告陈杏芬与被告周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宁波市江北区北环西路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号
赵璐莎: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青年管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璐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27日15:3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99号
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罗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章建华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28日15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董燕华、陈永娟、宁波奥宸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陈昂与被告董燕华、陈永娟及第三人宁波奥宸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公告案件简易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陈安方:
本院受理原告顾财林与被告陈安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安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顾财林租赁费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安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宁波市康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建康、朱飞军:
本院已受理宁波市华元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康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建康、朱飞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吴科斌:
本院受理原告竺晓霞与被告吴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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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号
徐明德: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俞范三合电镀厂与被告徐明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俞范三合电镀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区俞范三合电镀厂负担(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44号
陆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李天虎与被告陆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陆银花返还原告李天虎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陆银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安吉县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号之一
雷忠清:
本院审理原告王芳与被告雷忠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民事上诉须知与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雷忠清支付原告王芳劳务工资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雷忠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之一
李成州:
本院审理原告翁祥与被告李成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民事上诉须知与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成州给付原告翁祥货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年3月1日起支付至款清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成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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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再6号
茹侃: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熊庆华与原审被告茹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裁判。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浙民再6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裁定:一、撤销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熊庆华对原审被告茹侃的起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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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号
孔祖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孔祖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42元(包括本金.59元、利息.34元、罚息31.4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1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尚欠全部款项.58元(即保险赔偿.42+未付保费.16)为基数,从保险理赔款支付之日(年1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年3月20日(共计天)为.50元(.58元×3.85%*1.5/*天);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上述1至3项,暂合计.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柴学勇独任审理,并定于年9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丁国子: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旭东诉被告宁波哲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安装费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孙巧浓独任审理,并定于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长街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丁国子: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如水诉被告宁波哲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门窗加工费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孙巧浓独任审理,并定于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长街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丁国子: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祥振诉被告宁波哲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孙巧浓独任审理,并定于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长街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丁国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志诉被告宁波哲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脚手架租金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孙巧浓独任审理,并定于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长街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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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号
楼爱芳(公民身份号码660312****):
本院受理原告金菊芬与被告楼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楼爱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金菊芬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自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楼爱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象山县石浦镇昌明村4号35户顾赛莲(公民身份号码331****)、象山县石浦镇昌明村4号35户戴光兴(公民身份号码50****):
原告顾立仁与被告顾赛莲、戴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即:准许原告顾立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立仁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周志望(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7):
原告郑振东与被告周志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志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振东借款本金0元,并支付自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元,减半收取2元,由被告周志望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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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号
梅治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车商支公司与被告梅治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车商支公司撤回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周德高(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上益与被告宁波梨洲置业有限公司、周德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宁波梨洲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人民币6206元,以及自年3月11日始至实际履行日止的以6206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暂算到年5月11日为元,目前暂合计元)。二、被告周德高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定于年10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俞永业(公民身份号码:39****)、王小芬(公民身份号码:39****):
原告范叶萍与被告俞永业、王小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叶萍撤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余姚市五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66E)、余姚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7342N)、余姚市姚洲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720L)、夏亚珍(公民身份证号:****):
原告魏越峰与被告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姚市五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余姚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余姚市姚洲物资有限公司、杨文军、夏亚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原告依据租赁合同对位于余姚市子陵路63号房地产享有租赁权期限至年1月18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余姚市子陵路63号房地产享有优先购买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锋适用普通程序于年10月11日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余姚市五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66E)、余姚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7342N)、余姚市姚洲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720L)、夏亚珍(公民身份证号:****):
原告王军耀与被告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姚市五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余姚市城郊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余姚市姚洲物资有限公司、杨文军、夏亚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原告依据租赁合同对位于余姚市子陵路63号房地产享有租赁权期限至年11月1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余姚市子陵路63号房地产享有优先购买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锋适用普通程序于年10月11日8时45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劳建挺(39197504X):
本院受理原告吕建国诉被告劳建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胡泉坤(39197601):
本院受理原告吕建国诉被告胡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夏红帅(公民身份号码:82****)
原告姜乃迪诉被告夏红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并定于年9月29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夏红帅(公民身份号码:82****)
原告褚彭军诉被告夏红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并定于年9月29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夏红帅(公民身份号码:82****)
原告张小英诉被告夏红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并定于年9月29日9时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民初号
夏红帅(公民身份号码:82****)
原告黄莹诉被告夏红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并定于年9月29日9时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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