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年6月

年6月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非专业医疗机构作为政府指定的隔离点,为隔离人员提供日常护理及体温测量等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

因此,非专业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为隔离人员提供日常护理及体温测量等服务属于医疗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2.如何查询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闽税函〔〕17号)规定:“一、及时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行动态调整。省局联系省发改委和工信厅,按月获取更新有效企业名单。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   ……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因此,纳税人应按照购入不含电池的汽车支付的全部价款计征车辆购置税。如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26.车辆购置税的电子完税证明是否可以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年第18号)规定:“一、自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因此,自年6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的电子完税证明可以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27.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审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8号)的规定:“二、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第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因此,纳税人签订钻井服务合同,应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

40.电信公司签订的网络安装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第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网络安装服务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41.纳税人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上分别注明了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应以什么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因此,纳税人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上分别注明了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应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42.A.B.C三家企业联合签订总价万元的建筑修缮合同,合同注明发包方A企业和保险公司B企业作为付款方各支付50%的费用给承包方C企业,实际修缮的是A企业的房产。上述业务中,三方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因此,A.B.C三方均应按照万元全额计征印花税。

43.某国有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因改制原因,一部分员工参加机关养老保险,另一部分员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该企业所有员工的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部分是否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36号)规定:“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一)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

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本次阶段性减免政策适用对象以参保单位类型进行划分。因此,该企业所有员工的失业和工伤保险对应的企业缴纳部分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44.符合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3月社保申报系统开放后,系统没有自动减免,企业全额缴纳了年2月和3月所属期的社会保险费,应如何申请退费?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36号)第四条规定:“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已正常缴纳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的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将核验后的退费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编号、险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已缴款金额、费款属期、入库时间、退费金额、减免方式等)加盖公章后,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的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将核验后的退费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编号、险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已缴款金额、费款属期、入库时间、退费金额、减免方式等)加盖公章后,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3月份税务部门已向社保部门提供缴费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唯一缴费账户信息作为退费账户,如存在多个缴费账户、开户名称与本单位名称不符等无法确定唯一退费账户的,或社保部门反馈因账户原因退费失败的,税务部门将向缴费人核实具体退费账户,届时需要缴费人配合提供。

45.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无雇工个体户是否可以享受减免?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36号)规定:“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一)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

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

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

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因此,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无雇工个体户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在减免范围。

46.非营利幼儿园是否可以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36号)规定:“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一)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本次阶段性减免政策适用对象以参保单位类型进行划分。因此,如您属于事业单位,则不享受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优惠;如属于民办非企业,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47.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应如何缴纳工会经费?

答:根据《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52号)第三条规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因此,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48.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经费自理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98号)规定:“四、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经费自理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不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49.税务机关给扣缴义务人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否需要奖励给办税人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因此,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50.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65号)规定:“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另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1.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中缴纳个税,是否有相应文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52.纳税人年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已申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但汇算清缴时删除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补缴税款。年将原住房转让,并重新购置了一套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是否可以对新购入的住房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上述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如年度确未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年新买房子所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符合上述国发〔〕4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且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按照每月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3.个人在多处取得经营所得,应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规定:“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因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54.个人以“老带新”方式购买房产,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奖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带新客户购买房产取得的属于中介经纪服务收入的,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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