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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最近在学习新商业模式,看了一些关于融资租赁的文章,感觉网上的信息比较杂乱,有必要把主要内容梳理一下,便于理解,顺便和大家分享。由于本人并非金融专业出身,也未亲自参与过相关业务,只能是纸上谈兵,供大家入门参考。谬误和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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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融资租赁: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这一名称是从英文financelease翻译过来的。finance一词意为财政、金融,也可译为筹集资金、提供资金。因此,financelease通常译为融资租赁,也有的译为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上世纪5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至今已有近70年的发展历史。上世纪80年代初,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开始出现。年,我国成立了第一批专业租赁公司,如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除上述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外,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融资租赁形式还有以下三种:
售后回租:所谓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己所有的物件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在回租情况下,出卖人同时也是承租人,买受人同时也是出租人。
转租:所谓转租是指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将自己租人的租赁物转租给新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在转租方式下,承租人同时也是出租人。
杠杆租赁:所谓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资租赁物全部金额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就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其他金额则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形式。在杠杆租赁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出租人以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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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现状
融资租赁是与银行信贷、直接融资、信托、保险并列的五大金融形式之一,在拉动社会投资、加速技术进步、促进消费增长以及在完善金融市场、优化融资结构、降低金融风险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在国际上已发展成为仅次于资本市场、银行信贷的第三大融资方式。
我国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三类。这三类企业的差别主要集中于发展出现时间、审批部门、企业性质、监管力度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
截至年12月底,中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企业)总数约为家,较上年增加了家,增长2.91%。其中:金融租赁70家,比上年的69家增加1家;内资租赁为家,较上年底的家增加了6家;外资租赁为家,较上年底的家增加家。
-年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发展情况(亿)
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亿元人民币,比年增长0.06%。其中:金融租赁约亿元,增长0.12%;内资租赁约亿元,增长0.05%;外商租赁约合亿元,与上年持平。
-年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发展情况(亿)
年,中国业务总量约占全球的23.2%,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
注:以上数据引自租赁联合研发中心、中国租赁联盟、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共同编写的《中国租赁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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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主要业务模式为售后回租,同质化较为严重。对于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更大。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年发布了我国金融租赁行业首个自律公约——《中国金融租赁行业自律公约》,提出要“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质量,逐步降低售后回租的业务比例”。
导致金融租赁公司回租比例过高的原因不仅是因为售后回租业务操作模式相对简单、易于开展,更重要的是售后回租业务可以为作为母公司的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信贷通道,并为其客户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但随着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的快速增加,严重的产品同质化正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利润率下降,一旦形成恶性竞争局面,将损害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此外,在售后回租模式中,承租人将自有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融资租赁企业以获取资金,通过租回并支付租金的方式在租赁期结束时最终重新获得设备所有权,一定程度上类似于银行信贷。对于一些融资租赁企业而言,由于人力、成本等方面的限制,导致对承租人所获取资金的使用情况监控难以如商业银行的贷后管理般严格,进而给自身带来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关于售后回租的法律风险及相关案例,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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