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相关规定比较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号)

未规定。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5号)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业务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租赁款;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商务部办公厅)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商流通发[]号0918)

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年3月)

业务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经营范围: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5号)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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