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依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经现场咨询商务厅办事窗口、工商局办事窗口(参照适用),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已经下放到省级商务部门,且需符合下述条件,办理下述程序。
二、申报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万美元;
2.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3.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4.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不得显示为“资不抵债”;
5.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6.注册资本不低于万美元;
7.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8.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受理机构
所在地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交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北京治疗白癜风的中医院北京哪家是治疗白癜风最好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