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

规则提炼:

①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融资、融物特性,该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真实的租赁物,不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实质为借贷关系。

②即使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有《租赁物交付书面证书》,但融资租赁公司未通过现场查验的方式核实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应当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融资租赁公司对于信赖合同性质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丧失其合理期待性,故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应当以双方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③融资租赁公司多次采用怠于审查租赁物真实性、租赁物低值高估、不适格租赁物等手段开展经营放任实际交易欠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应推定融资租赁公司具有经营性放贷的主观故意,其合同应当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应该再按借贷合同处理。

④融资租赁公司应对其缔约时审查过租赁物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租赁物真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⑤由于增值税发票可以在当月开出后当月作废,隔月的只能开具红字发票。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审查租赁物发票最好去税务局核实并进行后续复核,以便及时发现骗局。

1、一审:()浦民六(商)初字第号

奥克斯融资租赁公司因医院拖欠租金,奥克斯融资租赁公司向一审浦东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医院支付剩余租金15,,.62元;2、医院支付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日至实际清偿日的违约金;3、医院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10月16日,奥克斯公司、医院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奥克斯公司向医院购买型号为格力的中央空调机房设备和中央空调末端系统设备各1套并回租给医院使用,租赁物设置场所(交货地点)为潼关县XX大街XX号(医院内),租赁成本1,万元,租金总额17,,.40元;租期5年,自起租日起算;租金每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应于起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期租金日为起租日后每隔一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保证金万元,于奥克斯公司向医院支付租赁物价款时直接抵扣;租赁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发生调整的,奥克斯公司有权对租金作相应调整;医院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租金,奥克斯公司有权主张合同加速提前到期,要求医院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日,医院在《售后回租赁合同》附件《租赁物件接收证明》上签字盖章,声明完整接收了租赁物。

年10月24日,奥克斯公司向医院支付了1,万元。

年10月31日,奥克斯公司通知医院,起租日为年10月24日,租赁期间为年10月24日至年10月24日。

年11月3日,奥克斯公司向医院发送催收函,声明因医院多次逾期支付租金,如医院接受函件后7日内未支付租金及迟延付款违约金,奥克斯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一审法院另认定,案涉中央空调实际并不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双方构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理由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标的不存在,相应的合同不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融资和融物两个属性,本案案涉租赁物并不实际存在,缺乏融物属性,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客观上不成立。

3、奥克斯公司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信赖不成立,奥克斯公司在签订相关合同和开展业务过程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货单位实际并不存在这一重大事实未能审查,亦未通过现场查验的方式发现租赁物实际并不存在,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失,且该过失并不属于一般性的业务瑕疵,难言一般过失,当属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奥克斯公司对于信赖合同性质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丧失其合理期待性,故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应当以双方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3、根据双方的约定,奥克斯公司向医院提供资金,医院使用并偿付利息,双方之间实际构成借款合同关系,即本案合同的性质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

二、借款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1、奥克斯公司作为融资租赁机构,虽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资质,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

2、尽管医院的真实意思系从奥克斯公司处获得借款,但没有证据证明奥克斯公司主动与医院合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该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故奥克斯公司与医院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双方仍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医院辩称,双方并未约定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售后回租赁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利息”或“利率”,但根据双方约定,医院在5年内共计支付租金总额17,,.40元,系双方关于本息总额的约定,医院实际收到奥克斯公司支付款项1,万元,则双方的利息为5年5,,.4元,一审法院据此按本金与本息总额的比例70.62%折算医院各期已支付款项中本金和利息金额。据此,医院尚欠奥克斯公司借款本金10,,.74元。

关于逾期违约金,双方亦在合同中约定了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标准,该约定于法不悖,予以确认,并据此计算逾期违约金。

因医院未能依约支付相应价款,奥克斯公司已经通知医院《售后回租赁合同》于年12月1日加速到期,既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亦于法有据,据此确定计算各项未归还本息的期限。

一审法院遂判决:1、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奥克斯公司借款本金10,,.74元;2、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奥克斯公司截至年12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截至年12月1日各期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及自年12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医院负担。

2、二审:()沪01民终号

一审判决后,医院上诉到上海市一中院。

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医院归还被上诉人奥克斯公司借款本金10,,.80元,驳回奥克斯公司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既已认定双方系借款合同,就应依据借款法律关系判决。按照借款合同,双方未约定过利息,应当认定为无利息。一审法院套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作为利息,以70.62%折算医院已经偿还的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奥克斯公司支付了医院借款1万元,医院分6次共还款2,,.20元,故尚欠本金10,,.80元。同理,融资租赁合同中针对租金部分的违约金也应无效,而且,既然认定奥克斯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医院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违约金缺乏依据。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另查明,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起租日为奥克斯公司根据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当日。

医院于年10月30日支付奥克斯公司,.14元,于年11月21日支付奥克斯公司,.14元,于年12月25日支付奥克斯公司,.22元,于年1月26日支付奥克斯公司,.86元,于年2月25日支付奥克斯公司,.78元,于年4月30日支付奥克斯公司,.06元,共计2,,.20元。

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于年12月1日终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还是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在该种法律关系项下如何确定上诉人医院应承担的还款金额。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兼具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客体。为此,在缔结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须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本案一审审理中,上诉人医院已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物设置场所现并无中央空调,租赁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单位亦不存在,在此情形下,被上诉人奥克斯公司作为法律特许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对其缔约时审查过租赁物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租赁物真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对此,奥克斯公司称去现场查验过设备,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奥克斯公司亦未审验发票的真实性以及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在缔约过程中存有过错。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租赁物不存在并无不当。

《售后回租赁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由于涉案租赁物并不存在,故其仅具有融资性,双方当事人构成借款合同关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该借款合同存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无效事由,故应认定其有效。上诉人医院就此主张,因双方未约定过利息和违约金,应认定为无息借款,也不产生违约金。对此,一中院认为,《售后回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因其失却融物属性而当然导致合同条款无效。

《售后回租赁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租赁成本为1,万元,租赁期间为60个月,租金总额为17,,.40元,则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借款利息。上述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扣除保证金后医院实收1,万元,则本案借款本金应为1,万元;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保证金可以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则医院应偿还的本息总额为16,,.40元(17,,.40元-万元);据此,双方当事人借款年利率实为6.10%[(16,,.40元-1,万元)/1,万元/5年)]。

因医院未能依约还款,奥克斯公司通知其提前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涉案合同于年12月1日终止,一审法院据此计算未还本息的期限并无不妥。

但是,在具体金额的计算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医院已偿还的款项2,,.20元应当先抵充利息、再行抵充本金。现本案系争合同起租日至合同到期日共天,则该期间内医院应付利息金额为,.59元[1,万元×(6.10%/天)×天],扣除上述利息后,其余1,,.61元应为医院归还的借款本金。因此,截至年12月2日,医院尚欠奥克斯公司借款本金11,,.39元(1万元-1,,.61元)。一审法院判决医院尚欠奥克斯公司借款本金10,,.74元,奥克斯公司对此并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认可该本金数额,故一中院对一审判决第一项予以维持。

《售后回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医院如未能按时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应为延迟付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该约定合法有效,已如前述,医院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现医院到期未还清借款,应依约以本金10,,.74元为基数,自年12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正确,但认定事实不当。

年7月21日,一中院作出改判。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二、上诉人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奥克斯融资租赁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10,,.74元为基数,自年12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医院负担。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作者简介

陈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IPO、融资租赁、保理、P2P互联网金融、私募与风投、资产证券化、信托、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不良资产清收、执行与破产、税收策划、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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