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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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及涉税问题

一:融资租赁

(一)会计处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这种融资手段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会计的角度来说,理应重视和加强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对其的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方式的确认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融资租赁:

租赁期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原则

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在法律形式上资产的所有权租赁期间仍然属于租出人,但由于资产的租赁期基本上包括了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承租企业实质上获得了租赁资产所能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有风险。因此,承租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固定资产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采用与自有应计提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来确定,而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入账核算,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相关的概念

1、最低付款额的现值

最低付款额的现值,按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指几呼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几呼相当于”在实务上是指90%以上的比例。

所谓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企业或其他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这里的“最低”的含义是指出租入在租赁开始日对承租人的最小债权。在租赁开始日,它是能够被承租人确定的。

2、或有租金、履约成本、资产余值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它的发生与否有赖于未来事项的发生与否予以证实。因此,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或有租金”不包括在最低租赁付款额之内,而在其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的费用。

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这些费用一般而言都是由于承租人正常使用资产而应支付的费用。

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承租方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方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此时购买价格应包括最低租赁付款额内。

3、折现率

承租企业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时,需要考虑折现率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对折现率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单位需要严格按照下列顺序选用:

(1)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2)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

(3)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将融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来核算,进而粉饰企业的财务状况。

4、未确认融资费用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按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入账,并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计入各项期财务费用。在实际利率下,各年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各年未偿还租赁负债额的现值(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进行计算。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企业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含增值税)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减去可抵扣的增值说后余额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户;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账户;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2、每期支付租赁费用时,借记:“长期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履约成本,按履约成本,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

3、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按当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错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4、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政策应和自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致,同自有固定资定一样,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确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折旧期应视租赁合同而论,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企业将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即可认为企业拥有该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该资产的使用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企业是否能够取得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中两者较短者作为折旧期。提取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账户,贷记:“累计折旧”账户。

5、企业按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或有租金,通常计入销售费用,借记“销售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6、租赁期满时,企业对租赁固定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即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那么,企业向出租入返还资产时,借记:“累计折旧”账户,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户;企业行使优惠续租权时,此时应视为该项资产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支付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同时,还应结转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借记:“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户。

四、应用举例:

年12月3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的标的物:程控生产线。

2、起租日期:租赁物运抵A公司生产车间之日,即年1月1日。

3、租赁期:从起租日算起36个月,即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4、租金支付方式:自起租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元。

5、该生产线的保险费、维护等费用均由A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元。

6、该生产线在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元。

7、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

8、A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元。

9、该生产线为全新设备,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A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10、年和年两年,A公司每年按该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的年销售收入的1%向B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年、年A公司分别实现销售收入0元和元。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关于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本例中租赁期为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的60%(小于75%),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另外,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计算过程见后),大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90%,即元(×90%),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因此,A公司应该将这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例中A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因此应选择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8%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项租金之合+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3+0=(元)

计算现值的过程如下:

每期租金元的年金现值=×PA(3,8%)

查表得知PA(3,8%)=2.

每期租金的现值之和=×2.=200元

小于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元。

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为其折现值200元。

第三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200=(元)

第四步、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2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00

其次、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确定融资费用分配率

由于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值,因此该折现率就是其融资费用分配率,即8%.

第二步、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下表:

第三步、会计处理

(1)年12月31日,支付第一期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2)年1月——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时,(÷12=.67)

借:财务费用.67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67

(3)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期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4)年1月-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时,(.44÷12=.45)

借:财务费用.4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45

(5)年12月31日,支付第三期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6)年1月——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时,(.56÷12=.55)

借:财务费用.5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55

再次、计提租赁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根据合同规定。由于A公司无法合理确定在租赁期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的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本例中,租赁期为3年,短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因此按3年计提折旧。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每年计提折旧额为:

200÷3=.33(元)

第二步、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33

 贷:累计折旧.33

最后、或有租金及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或有租金。

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规定应向B公司支付经营收入元。

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规定应向B公司支付经营收入元。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

(2)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将该生产线退还B公司时,

借:累计折旧2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00

:[白浪财税]或[BLtaxacc]

(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每月按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月摊销计入财务费用,但按现在税务审计需进行纳税调整.

1、折旧的计提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与税法的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二)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应调整增加折旧额,不得在计入的财务费用中税前直接扣除,相应的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汇算清缴时折旧通过A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表,并在A纳税调整表31行反映,财务费用可在A纳税调整表34行中其他调整。

:[白浪财税]或[BLtaxacc]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

(一)会计处理

21号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一台办公设备以公允价值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租赁公司,该设备出售前账面原值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同时合同规定,甲公司自年1月1日将设备租回,租期4年,每年末支付租金40万元,租赁期内银行同期利率为8%,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案例中每年每月实际提取的折旧为0000÷4÷12-.33=(元),全年会计计提×12=(元),与税法要求一致,不需作纳税调整。本例中当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大于公允价值时,在资产折旧上,税务与会计上无差异;否则,就会产生异。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元,税法上要求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4年的租期内平均在税前扣除,即每年可扣除÷4=(元)。年~年,每年会计上做财务费用中分摊进来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元、.95元、.07元、.98元需要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多记的需作纳税调增,少记的需作纳税调减,而分摊进来的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33×12=(元),则不需要纳税调整。

1.年12月31日,向乙公司出售该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到设备款时:

  借:银行存款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

  3.年1月1日,向乙公司租回该设备,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PVA8%,4=×3.=元>0000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年~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4年内每月应摊销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金额为÷4÷12=.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融资租赁)   .33

  贷:管理费用.33。

  5.年~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线法计算折旧(0000÷4÷12=.33)。

  借:管理费用.33

  贷:累计折旧.33。

  6.年~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7.年末按照融资费用分摊率8.86%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元: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

  由于租赁设备入账价值是公允价值(如果入账价值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则以当期利率8%作为融资费用分摊率),因此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PVAr,4=0000(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当r=%时:   ×3.=元>0000元   

当r=9%时:   ×3.=元<0000元

  因此8%<r<9%,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0000)÷(8%-r)=(-)÷(8%-9%)。

  计算得出r=8.86%,即融资费用分摊率为8.86%。年~年,每年第四步~第六步会计分录同年,第七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不同,通过计算分别为.95元,.07元,.98元。

  8.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借: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0000。

(二)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不征收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方开具销售发票,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如果属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租赁公司,还可以就收到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目前“营改增”税收政策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规定尚不明确,在此不再赘述)13号文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过去从形式看待售后回租的行为,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同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确认收入与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13号文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明确了三项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一,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

第三,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税法对融入固定资产,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可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支付税前扣除政策不同于融资租赁的税前扣除政策。笔者认为,13号文对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该部分在租赁期间,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直接扣除。但对其余支付部分,如何扣除,13号文未作规定。如何扣除值得纳税人思考。

第四、政策效力溯及既往;   13号文规定,本公告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可见13号文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此前因融资性售后回租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按征管法和本文件的规定,进行退税。

:[白浪财税]或[BLtaxacc]

三:发票开具问题

国税纳税服务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凭承租方开具的发票(普通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所以上述业务中的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应向出租方开具普通发票,但不需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有关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税收政策历经了财税〔〕37号文件到财税〔〕号文件的变化。纳税人对融资租赁销售额、扣除项目和开票方式相关问题度较高。   

 咨询热点

1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

财税〔〕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从事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

财税〔〕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财税〔〕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可以在年12月31日前,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利息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6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根据相关规定需向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企业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是否需要计算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向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出售资产的行为,即使根据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后,也不属于税收上的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都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7A企业将资产以万元价格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B,同时A企业以万元向B企业回租了设备。此项租赁行为中,B企业取得的万元应如何开具发票?

财税〔〕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但上述文件对于差额部分的开票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因此,B企业取得的万元本金部分,只能开具普通发票;B企业取得的20万元差额部分,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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