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分层监管分类监管和空壳公司出清
提出这些意见的都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法律法规现状,银监会不是万能的想做什么都可以做想规定什么就可以规定的。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完善和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社会稳定金融经济秩序稳定的基石。任何监管措施和监管政策都要考虑现有的法律法规。融资租赁公司是一般工商企业,这是68号文69号文出台后银监会的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时明确说的,也是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实的。总不能说划归银监会监管后摇身一变就不是一般工商企业了吧!这次监管改变就是适应新形势下功能监管本质监管行为监管的要求,并非沿用谁的孩子谁管谁的孩子谁抱的老的监管模式,目的是防风险,而不是管数量管具体业务经营。要达到这个目的,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做到。如果不顾这些,就想出新招管数量管业务等等,把你累死都是出力不讨好,因为负面清单涉及的前置行政许可门槛、银监会有没有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处罚权、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认缴制、金融机构非银机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现有规定等这些都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你是绕不开的,现有的相关内容肯定要执行,监管首先是依法监管合规监管高效监管,如果都想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下例外或额外获得这种监管权力,都必须依赖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的出台按照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规定都是有一定的立法程序和时间的。假如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门槛和监管措施以及行政处罚权都有明确规定的话,人家商务部不会监管?正是缺少这些规定但融资租赁的部分业务行为又具有金融或金融服务属性,所以要按照本质和行为统一由银监会监管。商务部这么多年事实上就是缺少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权,否则能改备案制?数量能有这么多?平心而论,商务部监管时期,融资租赁不做业务或者做了大家吐槽认为不该做的业务或者注册资本不到位,你认为商务主管部门该怎么管?其实银监会就管两件事就可以,根本不用额外增加很多人力、经费等行政资源,一是管住资金来源,这个也能引导业务方向,银监会对金融机构和非银机构发通知或者窗口指导就很容易办到,不需要等待新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或者授权。第二就是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行为,比如租赁物的具体要求、描述或列举,对业务行为风险提示,上中登的规范要求等等,一旦有个类似内容的政策规范,金融机构非银机构都会遵守至少风控会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去认真考虑。即使没有行政处罚权,一样对融资租赁公司有威胁力,你不遵守可以啊!用自有资本金做业务吧!龙驹寨上海
来源:龙驹寨 作者:龙驹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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