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赵伟喆
来源
瓜姐讲堂
谈到行业的合规,首当其冲的就是资金端的合规,那么在与这些资金端合作时,SP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商业银行
按理说,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端看起来是最安全不过的了,但在合规的过程中,如果把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方,则可能会遭遇系统断供的困境。
过去为了刺激经济快速增长,银行作为金主权利特别大,但相关的约束与监管机制却没有到位。随着国家对金融系统安全性的日益重视,年以来银监会多次发文规范银行业务,比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49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对重新审查银行股东、不能借钱买股权,以及对银行委托贷款问题进行了规定。
熟悉监管法规、明白监管意图可以让SP公司预判资金端的稳定性,否则对单一资金来源的SP公司的打击是毁灭性的。
曾亲历过一家月产出万资产量的SP,在三天内遭遇切断系统、停止合作、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这都是资金端因监管合规政策所带来的骤变。
2、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目前与SP公司合作较少。这里简述下。
首先,汽车金融公司的性质是持牌的金融机构。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规定,允许其接受股东存款、接受贷款保证金和租赁保证金、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金融机构出售应收款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办法明确了汽车金融公司为持牌金融机构。
另外,它的发展备受政策支持。
先是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8号《关于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放宽了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
年11月银监会《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及《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审批和产品备案登记有关工作规程的通知》中将资产证券化正式由“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显现出对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支持。
年4月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7号》中进一步规定资产证券化发行实行“注册制”,再一次降低门槛。
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鼓励汽车金融公司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补充流动性;发展个人汽车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
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在年初取消入市审批的基础上,对于同业拆借市场规则进行细化,降低了金融机构(包括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门槛、并明确了信息披露。显而易见,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备受政策支持,将享受更多政策上的红利。
3、互金平台公司
目前整个互金平台处于备案的关键时期,对于汽车金融SP公司来说也将会间接引发一些合规方面的问题。诸如以下:
1.互金平台与汽车金融SP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代收代扣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第10条五款“禁止发放贷款”的规定?
2.汽车金融SP公司作为债务人借款的代收人,超过万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第17条“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万元”的规定?
3.汽车金融SP公司向出借人担保;并为批量债务人提供担保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第10条第三款“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的规定?
4.汽车金融SP公司作为担保人、推荐人抵押债务人车辆是否符合《物权法》第条第二款“在抵押担保中,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规定?
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这里就不一一展开了。目前我们对互金平台合规备案的法律法规做了细致深入的准备,同时为十几家平台公司进行备案,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现实中经历的,而且很难用肯定或否定直接回答,需要个案论证。
目前备案验收并未正式启动,更没有一家备案成功的平台公司,也就是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答案。所以在此只能以问题的形式一笔带过。
4、融资租赁公司
首先,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汽车金融服务在政策上国家是支持的。
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积极稳妥发展家用轿车等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
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汽车金融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如导航设备、外观贴膜、充电桩等物理附属设备以及车辆延长质保、车辆保险等无形附加产品和服务)的融资。
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发行金融债券,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补充流动性。
大力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等零售类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存量,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
其次,在合规的过程中要对融资租赁公司以下重点领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