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行业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承租人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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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达到融资的目的,出租人的目的在于通过融资租赁获取租金盈利,因此,承租人能否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出租人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承租人违约,未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作出如下选择:一、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二、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包括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的租金);三、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那么,哪一种权利救济方式对出租人而言是最合适的或者说能最大限度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呢,只能说,要根据法律规定并考虑个案的情况即租赁物的现实状况、承租人的履约能力等条件进行选择,具体分析如下:

一、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出租人一般也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和承租人约定,当承租人违约,逾期支付租金时应向出租人承担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因此,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在支付租金的同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的法律责任。但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如果出租人在维权时,仅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那么,出租人要考虑权利能否最终实现?是否足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如果承租人已出现严重违约、财务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不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形,甚至出现了承租人私自对租赁物进行处分的情形,如果出租人只选择要求承租人承担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即便拿到胜诉判决,后期承租人也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且无法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通过该权利救济,明显无法达到维权和风险控制的目的,因此,如果存在该种情形,正确的做法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或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权利救济方式;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高于出租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经承租人抗辩或请求,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因此,出租人在主张权利时,要考虑到案件是否存在该种情形,同时也应事先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承租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合理约定。

二、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我们知道,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租赁物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然后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一般只是资金的提供者,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一般没有太大价值且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变现处置没有优势,因此,在遇到诸如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时,出租人首先会考虑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以保证自身利益。出租人在作出该项权利救济选择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要对承租人后期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如果经调查认为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虽存在未按时支付租金的严重违约行为,但其经营状况良好且也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才可以选择该种方式;第二,全部租金包含已到期未付的租金和未到期应付的租金,关于到期未付租金的权利请求,因已实际发生,不用赘述,关于未到期租金的权利请求依据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出租人一般也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当承租人发生诸如未按时支付租金的严重违约行为时,应立即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因此,在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天,出租人当然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的租金;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选择该项权利救济,注意只能单独提起支付全部租金的诉求而不能和解除合同的诉求一并提起,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要归于未履行的状态且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如果出租人同时提起了解除合同的诉求,那么,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未到期的租金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的规定显然出租人不能再要求承租人履行。也就是说,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诉求和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诉求,属于两个相互排斥的诉求,如果一并提起,将面临审理法院因原告(出租人)诉讼请求不明确或无法实现而予以驳回起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而承租人后期未能履行该判决内容,此时,出租人可再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可见,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完全是出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利益,在出租人租金债权无法实现时,还可通过再次诉讼取回租赁物以实现其物权从而减轻损失。

三、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前面提到,租赁物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专门购买,租赁物对出租人一般不具有价值且出租人对租赁物不具有变现优势,但是,当承租人发生诸如未按时支付租金的严重违约行为,且发生经营危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明显不具备履约和履行能力,甚至有处分租赁物的可能性,或者承租人面临破产危机,此时,就需要出租人当机立断的作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从而取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诉求决定。出租人在作出该项权利救济选择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当承租人违约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选择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即: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如果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也就是说,并非只要有承租人欠付租金的事实存在,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必须是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形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虽然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欠付租金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两种情形并且还需经出租人催告支付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才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第二、前面已经阐述,只能在解除合同和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诉求中选择,不能同时提起;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赔偿损失诉求的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它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也就是说,当承租人违约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应以弥补出资人的可得利益为限,以融资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出租人能够获得的合同利益作为赔偿标准,即承租人应支付的全部未付租金和费用,但取回租赁物的价值应与出租人的损失进行抵扣,避免出租人因主张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同时注意,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赔偿损失范围还应包括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综上,三种权利救济方式选择的前提是:承租人未付租金的违约行为相同,如何选择,还需要出租人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结合承租人的经营状况及履行能力、租赁物的状况以及出租人自身情况做出正确选择。

(来源: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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