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原创2016年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

作为融资租赁市场的“排头兵”,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合作者在过去的一年,除了享受发展稳定、业绩突出带来的利好外,还不得不在争议纠纷上面对新的风险和挑战。相对年,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就融资租赁业务所涉诉讼案件(下文简称“金融租赁案件”)的数量回升了10%以上,几乎与发案率最高的年持平,并不得不面对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特别是此类案件在审判地区、诉讼结果、律师服务的专业性等问题上的新变化、新发展,更是对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保证人在内的参诉主体,以及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年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争议案件的基本特点

1从案由内容角度:以欠款纠纷为主

在年发生的起金融租赁案件中,金融租赁公司针对承租方发起的欠款追讨(含相关的解约、违约金赔偿等)类案件数高达个,占全部案件比例的98.6%,除此以外的其他纠纷仅有2起,包括1起保证责任履行和1起融资租赁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消除妨害请求。从数量上看,欠款纠纷在整个案件数量比例中占有压倒性的优势。

而欠款追讨类案件法律关系相对明了的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原告理论上较易在审判结果上获得优势,而发生在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案件中的欠款追讨类诉讼更是如此。在年的起欠款追讨类金融租赁案件中,原告方即金融租赁公司全部实现了主要的权利主张(即通俗意义的“胜诉”),没有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审判结果出现。但是,这样的审判结果并不意味着作为原告方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此类审判中“任性而为”,在前述起欠款追讨类诉讼中,有28起案件因为原告方证据提交有瑕疵、被告律师的辩论而导致原告的权利主张被缩减甚至被部分免除,有2起案件因为法院的主动查明而导致原告的权利主张被缩减,此类原告权利主张被减免的案件占到了总案件比例的20%以上。

2从地区角度:江浙沪地区争议案件高发

整个年全国金融租赁公司共发生融资租赁业务一审诉讼起,其中,发生在江浙沪地区、由江浙沪地区法院进行管辖与审判的诉讼高达82起,占全部诉讼数的58.6%。而其他28个省级行政单位(不含港澳台)总共只发生了58起诉讼。

这一诉讼发案的在地区上的“集中化”趋势并不是融资租赁市场的常态——在年,整个融资租赁市场共发生一审金融租赁案件起,其中江浙沪地区起,占全部比重的31.3%。相对于整个融资租赁市场,金融租赁公司涉诉的发案地区要集中的多,江浙沪地区是此类诉讼最集中的案发区域。

金融租赁案件审判向江浙沪地区集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江浙沪地区的金融租赁公司数量较多;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承租人来自全国各地,金融租赁公司大多会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由金融租赁公司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该情况除了为金融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提供了便利外,造成的直接结果是除了该等区域外其他地区的涉诉企业面临着地理上应诉不便的困难。

3从审判参与完整性角度:缺席审判率较高

在年总计个金融租赁案件中,被告缺席审判的案件数高达84起,占到全部案件数量的70%,如此之高的缺席审判率,是否反映出该行业、该类案件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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