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解除

一、出租人的解除权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向承租人进行催告,虽然增加了一定负担,但并非损害出租人利益,因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非出租人优先选择。

如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则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如合同的解除、无效、撤销可归责于出租人,包括出租人未支付价款,出租人单方过错或与出卖人的共同过错,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承租人依赖出租人选择租赁物等情形,出租人则不能向承租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的解除权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

出租人的义务包括出租人不得妨碍和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确保第三人不对承租人占有使用的租赁物主张权利,如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系由承租人造成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除因出租人的原因之外,如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物系因不可抗力或除承租人自身原因之外的情形造成的,承租人仍然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三、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共有解除权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人、承租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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