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司法融媒体中心福建高院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普遍的、基本的非银行金融模式,在中国已经有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随着融资租赁市场规模的扩大,引起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多。如果承租人没法按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提前支付全部租金吗?来来来,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典型案例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将融资与融物合一的交易模式。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秋名山公司与拓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到其指定的4S店购买梦之车给拓海使用,再由拓海按月支付租金。拓海正是运用融资租赁模式,才能够在没钱的情况下,开上网约车。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在承租人欠付租金且经催告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有两种选择:一是支付承租人全部租金;另一选择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其就不能再主张承租人承担支付全部租金的责任了。
拓海经催告后仍未付租金,秋名山公司收回车辆的行为,实际就是选择了行使合同解除权。“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秋名山公司既已选择解除合同之“鱼”,自然就不能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之“掌”。
那么,为什么法庭判决秋名山公司要返回拓海车价超过欠租及其他费用的差价3万元呢?
原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且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是可以请求相应返还。秋名山公司与拓海约定合同期满后车辆归拓海,且拓海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对于案涉车辆价值超过了拓海尚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差价部分,拓海可以依法请求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出品
福建法院司法融媒体中心
编写
石狮市人民法院王情娟
原标题:《法官说法典⑧
承租人违约,融资租赁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为啥却要付钱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