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首席记者连建明)中国银保监会1月8日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的“空壳”“失联”问题,进行清理规范。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等多种方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家,注册资本金合计亿元,资产总额合计.54亿元。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统一业务标准和监管规则,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约束,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在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在《办法》中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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